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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靖芸律師專欄】鄭爽棄養事件落幕 台灣的監護權歸屬如何認定?

匯流新聞網/黃 靖芸 2021.05.18 15:22

黃靖芸/律師

之前沸騰一時的鄭爽代孕棄養事件在今天出現了新消息,鄭爽的前男友,也就是這次棄養事件小孩的父親張恒發文表示經過法院判決,自己已經得到孩子們的獨立撫養決定權,而鄭爽則是被法院給予了少量撫養時間,因此在小孩的部份兩人的紛爭似乎也告了一段落,兩個在美國的孩子至少也能確定有親屬可以進行照顧,不會遭到隨意拋棄。

法院認為張恒是小孩唯一認識的親屬,也是過去一大段時間的主要照顧者,因此將獨立撫養決定權給予張恒,這讓他也鬆了一口氣,他不僅能親自照顧孩子,且在法院的判決下,鄭爽也能負起部分撫養孩子的責任,對孩子來說不會因此失去父母其中一方,算是比較快樂的結果。

而在台灣,假如父母離婚,未成年子女會由誰進行照顧撫養則是會牽涉到監護權的歸屬,台灣法院在進行審理時,通常會考慮以下幾個原則,從而綜合判定小孩的未成年子女權利行使與負擔(監護權)由誰負擔會對孩子的未來最好。

基本上會有以下幾大重點:

幼兒從母

一般基於哺育母乳、以及認為幼兒比較需要母性的養育,倘若孩子年紀約為5歲以下,除非媽媽明顯不適任,通常判給媽媽機會比較大。

手足不分離

兄弟姐妹一同成長,通常有一定的感情基礎或依賴感,不該因爸媽離婚而被迫分隔兩地,或是手足感情受到影響。若在雙方經濟條件許可,通常會判給同一人照顧。

主要照顧者

從子女出生開始的主要照顧者,例如小孩成長過程若有負責在外工作,一方在家顧小孩,判給顧小孩的一方機率比較大。

這些考量的出發點都在於「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畢竟監護權的歸屬會決定一個孩子是跟爸爸或是媽媽一起生活,因此絕對要以孩子的最大利益作為考量,而這些原則是法院用來作為綜合考量的依據,並非符合較多項的人就能夠成功讓法院將監護權判給你,法院仍會去做評估與考量,盡力以孩子的利益為優先,希望能藉由監護權的判決讓孩子能在父母離婚後,生活仍不會受到過多影響,讓孩子能夠正常健康長大。

新聞照來源:CNEWS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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