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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提醒:公司因疫情停業 工資怎麼算?

大成報/ 2021.05.16 09:21
新聞圖片【大成報記者張淑慧/高雄報導】近期疫情嚴峻,雙北於(15)日進入第三級警戒,高雄市於即日起至5月28日超前因應部署,相關措施包括娛樂休閒場所應關閉。

若雇主因為疫情而停業,致勞工無法出勤,到底該不該給工資呢?勞工局長周登春表示,需就以下三種樣態予以區別。

第一種情況是停業來自於政府要求,因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工資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

第二種狀況是政府未要求停業,而是雇主基於防疫或其他考量自主停業,要求員工不要出勤,這種非來自政府要求的情況,雇主則應照給工資。雇主亦可徵得勞工同意實施減班休息,但對於月薪制全時勞工,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2萬4千元),且約定減班休息經通報勞工局後,勞工局將協助事業單位及勞工申請「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及「安心就業計畫」之相關補助。

第三種情況,若雇主未落實防疫措施,而被主管機關勒令停業,因屬可歸責雇主之事由,雇主仍應該給付工資。

勞工局提醒雇主於疫情期間除應確遵政府防疫規定外,鼓勵企業善用營運因應措施(如異地辦公、彈性時間上班),同時也要優先維護勞工權益及職場安全衞生,勞資攜手共同渡過疫情艱難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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