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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煥智維新觀點》人權倒退!警察盤查權,蔡政府祇知其一不知其二

優傳媒/ 2021.04.28 21:40

詹老師事件到底要聽誰的解釋 ? 別忘了,大法官會議早就對行使盤查權界定得很清楚,蔡政府居然祇知其一不知其二,造成台灣人權到退 ! (圖片取自網路)

 

作者/蘇煥智

 

女音樂老師詹慧玲在中壢火車站附近趕去上課途中,被管區葉姓警員以沒見過她這個人為由,上前盤查。詹老師拒絕受此犯罪嫌疑人對待,遭警方強制帶走,壓倒在地,腳鐐手銬九個小時,嗆警「真的很蠢」之餘,被警方以妨害公務移送法辦。

 

本案引起社會普遍的同情,認為是「李永得事件」的翻版。不過,當時李永得是客委會主委,因其高官的角色,外界同情的不多。除了法務部長邱太三以外,內政部長葉俊榮並沒有質疑警方盤查過當,整個小英政府也沒有發言支持李永得,儘管李永得的太太邱議瑩立委為他申冤,社會共鳴不多,等於正當化當時警方對李永得盤查的行為。李永得事件因為參雜了太多政治因素的影響,以致讓「盤查與人權的分際」此一嚴肅問題,喪失了理性討論的空間,乃至有意無意造成今日盤查權濫用的現象。

 

時過境遷,如今女老師因盤查被扣押九個小時,還被以妨害公務移送法辦,卻讓每一個人深刻感受到,大家都可能是「下一個被盤查扣押移送法辦的女老師」。也質疑號稱民主人權運動起家而執政的民進黨,反而在執政後讓台灣的人權倒退,乃有重回「警察國家」的感觸。

 

面對各界的質疑,中壢分局解釋警察的行事依據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第六款:「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並說,「其實只要民眾配合提供身份資料,不要一分鐘即可完成」。而有關警察強制帶走之規定,依據的是警察執行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不過外界質疑,警方的這個解釋等於認為,在「指定的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就可以任意的盤查每個人的身份;這樣的解釋就是縱容警察可以對「沒有犯罪嫌疑」,也沒有事實「合理懷疑」之虞的任何人,都可以盤查其身份,極易導致察濫權。

 

警察執行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長官為之。」詹老師事件發生在車站附近,顯然,警方認為,上下班時間車站附近人潮密集,比較容易發生諸如扒手、小偷、搶奪等財物案件,或是跟公共安全有關之犯罪,因此就是屬於為了「防止犯罪」而指定的公共場所。

 

不過,車站附近跟八大行業容易犯色情及煙毒罪的地方,畢竟不太一樣。每個區域犯罪的密集度、類型不同,「合理懷疑」的「客觀事實」也就有所差異,所以引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而進行盤查,民眾的反應自然不能相提並論。在八大行業場所進行盤查,社會可以接受,但如果在車站、餐廳、百貨公司或一般道路上、公園,社會是相對不能接受的。

 

 

小英政府犯的最大錯誤是,完全忽視大法官會議釋字535號解釋。不要忘記,當警方在適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七條時,更應遵行大法官會議釋字535號的解釋,而不是所謂警方的解釋。

 

大法官會議釋字535號的內容明明寫的是:「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也就是說,警察的盤查,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險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警察主管長官指定的公共場所必須符合「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險的場所。也就是說,將車站範圍列為對任何人都可以盤查,就是過度的浮濫。

        

而且釋字第535號解釋也表示,「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知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所以警察職權執行法第七條對於任何拒絕盤查者一律強制帶回之規定,也有牴觸大法官釋字第535號的違憲問題。

         

女老師上課途中,因拒絕盤查而被上腳鐐手銬,扣押七個小時,正凸顯小英政府縱容警察濫用盤查權而犧牲人權,導致台灣人權倒退!希望詹慧玲老師的遭遇能夠喚醒大家對人權的重視,能夠杜絕目前盤查權的濫用!

 

作者簡介

蘇煥智,前台南縣長,曾任第二、三、四屆立法委員。台大物理系肄業,台大法律系畢業,輔大法研所碩士。現為台灣維新召集人,大員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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