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0年3月1日起,文化藝術事業經營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條事務有關之圖書出版品或進口業者,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可依其所出版或進口的圖書出版品銷售收入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認可,免徵營業稅。
國稅局指出,免稅辦法經文化部會銜財政部於110年1月29日修正發布,申請免徵營業稅認可之圖書出版品適用範圍,以編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或電子書國際標準書號(E-ISBN)為限,除110年1月31日以前,我國圖書出版品業者已取得書號的圖書者,免依本辦法申請認可,其他由文化部依免稅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認可作業統一自3月1日起免稅外,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免稅辦法第3條規定之證明文件,於表列期限內向文化部提出申請。
國稅局強調,圖書出版品(若是進口仍需繳納進口營業稅)經文化部認可後,其銷售收入即免徵營業稅,免稅期間自施行日110年3月1日起5年,可再延長5年。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3月10日出版00投資理財專用書,並經文化部110年3月1日認可免稅,於115年2月28日前(文化部未延期免稅年限)銷售該書籍,產業鏈中下游的經銷商及書店、大賣場、便利商店等銷售業者均無須重複申請,即可免徵營業稅,並應依規定開立免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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