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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監獄取消收容人補校學籍違反一事不二罰 監察院要求矯正署改進

匯流新聞網/邱 璽臣 2021.04.15 13:22

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監委王美玉今(15)日指出,花蓮監獄取消洪姓收容人補校學籍的處分過當,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損害收容人權益,矯正署應檢討改進;另外,收容人申訴時,監視錄影畫面還在保存期限內,花蓮監獄卻未即時將錄影保存,申訴處理小組會議也未當場要求勘驗而衍生糾紛,行事欠允當。

王美玉表示,該名收容人多次向監察院陳情,他遭查獲持有來源不明物品而被獄方懲處,程序有瑕疵,處分也過重。監獄依規定禁止佔用、留藏公物或他人物品,目的在於防範收容人欺弱凌新或從事地下經濟,因此以訓誡、停止接見、停止戶外活動,及扣除累進處遇分數等手段,以達成維護監所秩序的目的。陳情人因留藏他人物品,遭施以訓誡、停止接見3次、停止戶外活動5日,及扣除累進處遇分數4.5分等懲處。

她認為,已足以達到維護監所秩序的目的,陳情人卻因同時身兼收容人及監獄附設學校學員身分,又被取消學籍。王美玉指出,相關處分顯失衡,與比例原則相違,而且取消學籍也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會議於昨日通過王美玉所提調查報告,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檢討改進。

王美玉表示,有關矯正機關設置附設學校實施教化,目的在於協助收容人順利復歸社會,避免再犯及促進社會安全,並培養收容人出獄後適應生活的能力;但是花蓮監獄附設學校的招生簡章卻一律以扣分4.5分以上作為取消違規行為人學籍的手段,無異剝奪校務會議審酌個案情節輕重,決定有無取消行為人學籍必要的個案裁量權。

洪姓收容人陳情指出,獄方製作本案談話筆錄時,事先寫好問題及回答內容,而非當場依他陳述內容製作筆錄。經監察院勘驗製作筆錄監視錄影光碟,卻僅見筆錄製作完畢後的片斷畫面,並無前段筆錄製作全程的監視錄影畫面,獄方表示該監視錄影畫面已逾30日的保存期限無法提供,以致雙方淪為各說各話。

其次,獄方召開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會議的目的,在於釐清收容人懲處的相關爭議,以兼顧監所秩序管理及保障收容人權益。王美玉表示,本案於前年7月9日製作筆錄,花蓮監獄於次月8日針對本案召開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會議,當時既然尚在該監視錄影畫面的保存期限內,卻未即時將該錄影畫面複製保存,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會議亦未當場要求勘驗錄影資料,平白錯失釐清爭議的機會而衍生糾紛,行事有欠允當。

另外,去年7月15日修正的監獄行刑法第86條第2項授權訂定「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已強制獄方於製作筆錄時應錄音,必要時亦得錄影,為提升相關筆錄的證據能力及公信力,並保障受詢人及獄方管理人員雙方權益,相關錄音錄影資料的蒐集、利用、維護及保存等配套措施,以及各監獄實際執行情形,請法務部矯正署落實追蹤辦理。

王美玉表示,收容人在監期間往往長達數年之久,或相關法規變遷,因此矯正署應督導所屬各矯正機關強化相關宣導說明機制,針對收容人權利義務相關事項,以妥適的頻率或方式宣導,並要求收容人仔細閱讀或注意宣導內容,避免收容人因法規修正而誤觸規定或損及權益。

新聞照來源:監察院網站截圖、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何豪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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