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台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今(8)日表示,此次法務部開出6位檢察長職缺,檢察長人選成為焦點。他直言,檢察長是檢察官體系的重點關鍵人物,須為全體檢察官表率,外派行政機關首長、副首長者,不適合直接「空降」成為「檢察長」,否則對檢察系統內部人員不公平。
陳志龍解釋,科技日新月異,犯罪亦然!所以,由非檢察系統,調回檢察系統,不容一下子就擔任「檢察長」;換言之,應該要有「猶豫等待時間」的制度,即從「行政機關」,例如行政執行署、廉政署等,調回「檢察機關」,應先納入檢察官體系,先擔任檢察官、主任檢察官之後,即假以時日觀察其檢察官任內的表現優秀,才可有內部升任「檢察長」的資格。
他還批評,法院組織法的第1條、第5條,卻規定法務部的次級機關有6個,分別是調查局、行政執行署、廉政署、矯正署、最高檢察署、台灣高等檢察署,明目張膽將檢察官降為次級,在全世界檢察官的發展史從來沒有如此過。
台灣陪審團協會副理事長張靜則提到,檢察官的「獨立」應該是檢察體系整體地對外獨立,但是台灣現在最大的問題是法官辦案是不告不理,檢察官辦案卻可以主動偵查,可以自己主動找案子辦,萬一隨便把人起訴,加上一個罪名:「就算你最後無罪,可能已經8年、10年以後了,所以這是非常嚴重的問題。」
因此,他認為對檢察官的約束必須比法官更嚴格,至於台灣的自訴制度,不但不能廢,而且要盡量放大,像太極門案,還有很多冤案,回頭到地檢署要告檢察官,案子就不見了,都被簽結掉,連不起訴都不做。張靜坦言,只有自訴才能透過一審、二審、三審,讓案子可以被公開審理。他強調:「我們希望經由一個公開的審理過程來檢驗檢察官、法官的所作所為是否合法。」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以視訊參與記者會,他說檢察官是中立的代表,法國憲法規定,檢察官是站著的法官,起訴具有獨立性,有獨立行使職權的定位,如果完全行政官化是很有問題;根據刑事法規定,檢察官對被告有利、不利都要注意,選任檢察長應考量他辦過的案子有無專業性、有無依法獨立辦案,這是考量檢察長最基本的要求。
中央大學客家語文及社會科學系教授曾建元則提到,在現行的制度下,民眾對於檢察長有著更高的期許,因為檢察長對於刑事偵查追訴如果過多不當的干涉,會影響到具體個案的正義追求。
台灣北社理事陳逸南批評,從台灣的政治演變,可發現台灣檢察系統中的檢察官,不是公義代表人,而是統治者的工具:「檢察長當然是很重要的人,如果這個人本身不正的話,他底下的檢察官會更亂。」
德國歐斯納布魯克大學駐台教授連福隆談到,把檢察官、檢察長納入行政系統是所有獨裁者最想做的事,然而三權分立時,立法者不能行政,行政者不能司法,三者才能互相監督、制衡;要改革檢察制度,就要改變司法人員的頭腦,檢察官是要保障人權,行政、立法、司法是要保障人權的憲法機構,才是改革最重要的目的。
誠銓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陳祖祥提及,有些檢察官喜歡標榜英雄主義,發新聞稿說他兵分幾路,搜索幾個點,帶大批的媒體做SNG採訪,已嚴重違反偵察不公開及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若有這樣的行為,不適任檢察長的人選。
新聞照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攝、台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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