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黃柏榮律師
筆者時常發現大部分的客戶對於保固、瑕疵擔保、債務不履行的法律意涵十分模糊,甚至不理解,因此特撰此文解釋上開三者的意義,供讀者參考。
首先瑕疵擔保、債務不履行在我國民法債篇有相關之規範,而保固並無法律明文規定,為了使讀者能夠清楚瞭解三者之關係,筆者以下列案例解釋三者之意涵:
案例,A向某車商購買一台全新的充電車,車商為了吸引消費者購買充電車,約定提供8年電池非人為損壞的保固,牽車數日後,發生以下問題:
- 充電車交車即存在無法蓄電的問題。
- 充電車交車時未給予電池。
- 充電車行駛數日後,電池發生冒煙、過熱問題。
充電車交車時存在有無法蓄電的問題,該問題是屬於自始存在的瑕疵,因此這個問題,在法律上,屬於瑕疵擔保問題。
再來第2個狀況,車商交車時沒有給予電池,這個屬於債務不履行的遲延給付,而第3個狀況,須先探究電池發生冒煙、過熱原因,方能判斷是瑕疵擔保或債務不履行,因此車商為了吸引客戶購買電動車,約定保固條款,而發生法律效力,在保固期間,如非人為原因造成的電池故障,車商即需要負責修繕或更換,而不得再向消費者收取費用,此概念即為保固的意涵。
油電車的電池,買來的時候沒有問題,但因為車商設計不良導致電池裂開,這是債務不履行
保固是商人創造出來的概念,電池用了8年非人為損壞外,不管任何原因,車商還是免費幫你換修,這就是保固的意涵,主要處理自然使用的耗損,商人還是會負責的概念
作者簡介
黃柏榮律師,定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於臺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屏東、臺東、金門執業。
黃柏榮律師的專業領域除傳統民、刑事案件外,著重於公司商務法律、經營權爭奪問題、不動產法律事務,包括公司法規遵循、合約審閱、企業結合及智慧財產權紛爭解決、土地開發、不動產法律問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