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4/2)花蓮太魯閣號408次列車,從樹林出發前往台東,2日行經花蓮崇德、和仁間,在清水隧道發生嚴重事故,造成重大死傷事件,姑不論本件事故發生原因,筆者首先呼籲政府應確實落實,並全面檢視台鐵各項施工標準作業程序,避免再次發生此類憾事。
筆者以往時常搭乘東部幹線,前往台東,對於此次發生意外之乘客、家屬深感不捨,故以拙文提供此次台鐵事故,可能有關之求償依據或措施:
- 鐵路法63條、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
一、死亡者,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重傷者,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三、受重傷以外之傷害者,最高金額新臺幣四十萬元。
實際損害如超過上開數字時,證明實際損害後,台鐵應依實際損害賠償。
- 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92條至第195條、第227條之1、第654條。
- 國家賠償法。
- 保險類:個人意外險、壽險、勞保職災險、旅遊平安險等。
最後筆者黃柏榮律師,就本次事故提供義務之法律諮詢、服務,有需要之乘客、家屬得聯繫定恆法律事務所,諮詢專線:02-8228-2380。
作者簡介
黃柏榮律師,定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於臺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臺東執業。
黃柏榮律師的專業領域除傳統民、刑事案件外,著重於公司商務法律、經營權爭奪問題、不動產法律事務,包括公司法規遵循、合約審閱、企業結合及智慧財產權紛爭解決、土地開發、不動產法律問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