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報記者張淑慧/高雄報導】汽車牌照是公路監理機關頒發的車輛合法上路身分證明,車主不得任意塗汙、折曲、遮蔽及塗抹反光漆等,導致不能辨識號牌,以規避交通違規等,如有違反規定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項罰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高雄區監理所表示除塗汙、折曲、塗抹反光漆不能辨識號牌等,婚喪喜慶、進香廟會車輛較容易將物品遮蔽前車牌,導致無法辨識號牌,為車輛號牌具有辨識車輛之效果,當交通違規或事故發生時,具有追查、究責等功能,對於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維護相當重要。 所以,立法課以汽車所有人「應保持其號牌具可辨識性」之責,明訂不得塗抹汽車牌照使號牌不能辨識,以免危害交通秩序或行車安全。再次提醒車主請檢視車輛車牌,以免違規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