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減輕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經濟壓力

中央社/
5 年前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10318 15:05:29) 考試院院會今(18)日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31條修正草案一案,未來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公務人員,如選擇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可選擇延後3年再繳費,以減輕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經濟壓力。

考試院表示,106年退撫法制定公布時,為了因應國家少子女化趨勢,鼓勵公務人員提升生育率,已經在退撫法第7條第4項規定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得選擇繼續繳付退撫基金全額費用,讓公務人員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年資,可以併計退休年資。本次施行細則修正,再增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選擇全額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者,可以選擇遞延3年再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並訂自發布日施行。

考試院進一步說明,目前公務人員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已可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0條等規定,遞延3年繳納應自付的公保保費;本次退撫法施行細則修正,考量留職停薪期間收入減少,故增列讓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公務人員,也可以遞延3年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將更加減輕公務人員養育子女的經濟壓力,也有助於打造更完善之公務人員生養環境。

本次退撫法施行細則修正發布前,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選擇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者,也可以適用本次新修正規定,相關執行細節,銓敘部將再通函各機關配合辦理。

訊息來源:考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