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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愛心陳律師:網路賣東西,遇到買家下單後表示要取消,我回他 你高興就好。晚上2點多,買家傳了幾百條無義務的貼圖,手機APP一直叫,把我吵醒,請問這有違反什麼法律嗎?

爽爆新聞網/ 2021.03.12 19:25

請問愛心陳律師:網路賣東西,遇到買家下單後表示要取消,我回他 你高興就好。晚上2點多,買家傳了幾百條無義務的貼圖,手機APP一直叫,把我吵醒,請問這有違反什麼法律嗎?

親愛的法寶:現行法,對陌生人之騷擾、糾纏行為,缺乏周延的規範。為了解決這個嚴重的社會問題,《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因應而生,惟尚未三讀通過。

詳答:

跟蹤、騷擾等行為,我國現行相關法規在適用對象、保護效果、刑罰威嚇與預防責任等規定都相當有限,無法提供周延的保障。

《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必須符合「具有性意味與性別歧視」或「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僅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始符合,而裁罰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修正草案,「無正當理由,騷擾追蹤他人,經勸阻不聽」

《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家庭成員」間跟蹤及騷擾行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之1增訂「恐怖情人條款」:被害人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準用家暴法訂定的保護措施,並能聲請保護令。

為了解決這個嚴重的社會問題,《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因應而生,在行政院版本草案第3條中明定了糾纏行為的定義,必須是行為人基於「愛戀、喜好或怨恨」,反覆或持續為下列款項其中一款行為,使被害人心生厭惡或畏怖才屬之。

1、監視、觀察、跟蹤;

2、盯哨、守候、尾隨;

3、撥打無聲電話

4、要求約會;

5、寄送物品;

6、出示有害個人名譽訊息;

7、濫用個資代購貨物。

被害人要在明確「知道有糾纏行為」時開始2個月內報案,警察就可以即時勸阻或制止正在實施糾纏行為的人,並進行調查。調查後,若認為確實有糾纏行為,警察機關可以對行為人警告或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行為人2年內還有其他糾纏行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防制令」,禁止行為人進行如監視、跟蹤、尾隨等各項騷擾行為,如果違反防制令將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的刑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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