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作人:張淯 社長|文:張淯 社長|文字編輯:黃家音|攝影:石川|責任編輯:陳若憐|核稿編輯:劉孟儒
2021年1月30日雞排妹(鄭家純)於臉書上發文指控,主持尾牙時遭遊戲公司老闆、同場表演的歌手性騷擾,更爆出去年錄完影也遭主持人撞胸,事件延燒至農曆年前,似乎仍未有平息的跡像。
網路上的網民更開始人肉搜索,在過去曾和雞排妹合作過的藝人及主持人,造成藝能界人心惶惶。隨著事件越演越烈,越來越多的男藝人也被捲入其中。藝人許效舜更被網友挖出九年前與雞排妹合作綜藝節目《瘋神無雙》搞笑短劇片段,瞬間許效舜被推上風口浪尖上,引起關注。究竟這樣鍵盤俠在電腦螢幕後的網路霸凌,真的不用負法律責任嗎?
後來,雞排妹某日深夜在語音社群平台Clubhouse回顧過程,認為「事情演變至今,已發生太多鬧劇、模糊焦點,其中邰智源跟許效舜最衰」。她公開表示對許效舜與邰智源在《瘋神無雙》的那段演出沒有任何意見,也掃除該兩名藝人可能被波及捲入性騷擾事件的風險,但對被捲進風波裡面的人,名譽已然受損,本期《獨家報導》特別邀請群景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總裁律師蔡慧玲,針對這件事件所引發的相關問題,帶領讀者跟我們一起,看新聞搞懂法律。
張淯社長:
我們今天專訪的是群景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的「總裁大律師」蔡慧玲律師,她擅長資源整合及解決企業難題,為臺灣知名企業重建專家、併購交易師、投融資律師。蔡律師同時為財團法人台灣尤努斯基金會董事長,在臺推動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尤努斯博士之社會型企業及格萊珉模式(窮人銀行),曾獲金峰獎、金炬獎,以及世界傑出女企業家社會貢獻獎,2019年12月更在馬來西亞獲頒亞洲風雲人物傑出總裁律師獎。
相信以蔡律師如此堅實的專業背景,必能為讀者深入剖析這一陣在媒體新聞討論熱度很高的雞排妹性騷擾事件,以法律專業觀點分享新聞事件中之相關法律問題。首先請問蔡律師,法律上面對於性騷擾的定義是什麼?
蔡慧玲律師: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所謂的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張淯社長:
對他人性騷擾者,需要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蔡慧玲律師: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會有以下之民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如要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之訴訟,要注意民法上關於時效的規定,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二)刑事責任: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因本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如要提出刑事告訴,被害人須在知悉加害人之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張淯社長:
對於性騷擾的被害人而言,除了您前面所提到的提出民事訴訟及刑事告訴之外,還有沒有什麼權益的保障方式?
蔡慧玲律師: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此外,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16條,性騷擾事件雙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其以言詞申請者,應製作筆錄。
張淯社長:
請問身為一般公司行號的雇主身分,在性騷擾的防治上有沒有什麼責任及義務?
蔡慧玲律師: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及第22條規定: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雇主如違反前述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此外,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10條及第23條規定: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違反前項規定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雇主如違反前述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張淯社長:
請問針對這一次雞排妹性騷擾事件,網路上有許多網友開始人肉搜索曾經和雞排妹合作過的主持人及藝人,並在網路上開始對於這些主持人及藝人開始進行攻擊及謾罵,請問對於這網友而言,可能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蔡慧玲律師:
(一)刑事責任部分:
依據刑法第309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另依據同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而關於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之區分,法院的見解認為: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中,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所稱「侮辱」者,係以言語、舉動或其他方式,對人為抽象的、籠統性侮弄辱罵而言,至第310條誹謗罪稱「誹謗」者,則係以具體指摘或傳述足以毀壞他人名譽之事而言,二者應有所分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16號判決意旨參照)。
關於刑法第310條誹謗罪部分,雖然在同法第311條設有阻卻違法事由,其中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但網友在進行相關評論時,仍應注意不要有過於「激動」之言論,而且在發表言論前,要先進行相關的查證,而不要人云亦云,否則在司法實務上,仍有可能被認定構成誹謗罪。
另關於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部分,最高法院認為第311條係關於事實之「意見表達」或「評論」,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然於公然侮辱行為,並無適用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16號判決意旨參照)」,此外,公然侮辱罪的成立,係以行為人主觀上出於侮辱他人的意思,而以客觀上足以「侵害他人人性尊嚴的普遍性社會名譽」的言語、文字或舉動,加以指陳辱罵,因此,網友對於雞排妹新聞事件的評論,應避免出於毫無依據的謾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眨損他人評價的意思,否則在司法實務上,亦有成罪之可能性。
(二)民事責任部分:
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因此,對於網友之不理性、沒有依據的謾罵或毀謗,被害人可以依據前述的民法條文,向網友主張回復名譽及慰撫金之損害賠償。
張淯社長:
對於現在很流行的Clubhouse,如果網友在聊天室內,對於目前涉入的主持人或藝人作不理性、沒有依據的謾罵或毀謗,是否有什麼法律責任?
蔡慧玲律師:
關於公然侮辱罪部分,所謂的公然,依據司法院解釋,是指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已共見或共聞為必要。因此,即不論是不特定的多數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的狀態,如網友對於他人為不理性、沒有依據的謾罵,仍然係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張淯社長:
很謝謝蔡律師今天在封關前百忙之中,接受我們的訪問,關於新的一年,蔡律師有沒有什麼話要和我們讀者分享的?
蔡慧玲律師:
去年因為疫情的關係,針對全球的各行各業都是相當大的挑戰,各產業也都面臨到如何轉型在逆境中存續求生的議題。如同現在正流行的即時線上聊天室Clubhouse,在疫情的這個年代,某種程度上協助拉近了維持社交距離之彼此的距離,加上因為採邀請制且限定於IOS系統的用戶,更使其添加神祕感,而熱度爆表。
任何在網路上發表的言論,仍應該予以謹慎,並予以求證,不宜任意轉述或謾罵批評他人,否則也可以被追究法律責任,多年來有些個人觀察與心得分享,一般媒體經常較喜歡報導負面新聞,正面及澄清的新聞希望能有更多媒體予以關注,一般名譽受損事件,無法針對名譽如財產般做保全處分,大多採以訟止謗策略,增加了諸多司法訟源,一旦多年訟爭後,名譽損害除了憑藉訴訟求償外,大多在社會觀感上難以回復,期待有更多媒體除了有接受爆料專線外,更能協助澄清事實,扮演媒體第四權的角色,也針對藝人許效舜日前發起籌設的50人律師團的《律師好正》節目,為各行各業分析相關的法律問題,給予高度的肯定,希望能在新的一年中,提供各位民眾更豐富、多元、正能量的討論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