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村杉/新北報導
新北市政府動保處日前接獲民眾通報在雙溪山區一處農地,有人疑似在家飼養保育類野生動物台灣山鷓鴣,1月28日派員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前往勘查,現場為一開闊放養家禽農地,農地內查獲保育類野生動物食蟹獴1隻及麝香貓3隻,動保處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規定,將全數保育類野生動物沒入帶回,沈嫌由保七刑事警察大隊後續偵辦。
沈嫌表示,農地開放式飼養許多家禽,因食蟹獴與麝香貓危害家禽,會前來捕食,造成經濟損失,便設置陷阱捕捉,約飼養2-3個月;動保處呼籲民眾,野生動物受野生動物保育法保護,為維護物種多樣性,民眾應與自然生態平衡,任何人不得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將保育類野生動物全數沒入,沈嫌恐涉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由保七刑事警察大隊偵辦。
麝香貓及食蟹獴分別屬二級及三級保育類野生動物,麝香貓分布於臺灣全島平地至海拔1000公尺左右之山區,名稱中雖有貓字,但非貓科動物,牠是屬於靈貓科,食蟹獴因喜食螃蟹而得名,常出沒於平地至中海拔溪流附近,為溪流水域指標之一;因棲地破壞與人為干擾,加上生活範圍部分與人類重疊,有時會出現在淺山或都會區邊緣,造成農民作物損失,民眾如在野外遇見牠們請遵守不餵食、不接觸、不撿拾等三不原則以免觸犯相關法令,野生動物應予以保育讓牠自由在山林裡奔走。
動保處表示,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任何人不得隨意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其他利用,違者依同法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民眾如發現有違法陳列、獵捕或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行為,在自身安全無虞的狀況下,可拍攝相關照片、影片或記下車牌,可通報動保處24小時專線02-29596353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