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時報/記者蔡學民】
今(110)年2月11日(四)至2月14日(日),為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屬於法定應放假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該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為避免休假重疊致勞工之權益減損,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雇主應補假一日,以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之連續假期為例,2月13日(初二)及2月14日(初三)恰逢星期六、日之休息日與例假,故調整於2月15日及2月16日補假2日,補假日之性質則為國定假日。
至於勞雇雙方自行約定於其他日期補假,亦屬可行,若事業單位因應其行業營運之特性,與勞工個別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放假,仍應確實註明放假之日期,以使勞工可知悉自身之權益。
李煥熏局長提醒,國定假日屬於勞基法第37條明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如果雇主使勞工於該日出勤,而沒有依法加發工資,涉及違反勞基法第39條規定,該日如果遇到勞工之例假、休息日,但雇主卻未依法補假,則會涉及違反勞基法第37條規定,可分別裁罰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若有相關出勤管理或工資給付等勞動條件的問題,歡迎上勞工局「小勞男孩向前行」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laborboy.kcg/ )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