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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範跟不上 網路犯罪怎麼管

爽爆新聞網/ 2021.01.13 09:37

文/蔡孟峰(資深媒體人)

去年底職籃球星被側錄不雅影片及恐嚇案,刑事局報請檢方偵辦後逮獲兩名嫌犯,但是案件移送時,卻出現兩嫌必須分別由兩個縣市的地檢署偵辦的奇特現象,起因是刑事訴訟法規範的司法管轄權,必須依照犯罪地及住所的原則,仍未跟著網路時代犯罪的特殊化,另做法律規範所致。

然而以網路「無遠弗屆」的現象而言,依照刑法第4條「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光是以跨國網路詐騙為例,犯罪之行為如果是在境外,難道台灣的司法機關就無法可管?另外網路犯罪既然可以無固定區域,在台灣是否只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的原則「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的原則定性。

就在職籃新聯盟開打之前,傳出有職籃球員年輕時曾在網路上遭到側錄不雅影片,事後又受到恐嚇,經聯盟出面與球員向刑事警察局報案,查獲嫌犯是透過網路通訊軟體,並恐嚇被害人要上傳色情網站牟利,整個過程就是利用網路散布或販賣猥褻圖片或影片,這與境外網路詐騙、網路散布假新聞都屬於相同的網路犯罪模式。

刑事局著手後報請桃園地檢署指揮偵辦,分別在桃園及新北拘提到架設網站及散布的2名嫌犯,訊後移送時,其中一名被檢方認定涉案的嫌犯,則因為犯罪地及住所地都不在桃園,經桃園地院法官以無管轄權駁回,同案兩嫌無法由同一法院裁定,相信檢警雙方也是始料未及,後來才由桃園與台北兩地檢察署協調,另由北檢指派另一名檢察官偵辦。

(刑事局YouTube)

網路時代已非一朝一夕,更新興的網路犯罪模式很明顯已經沒有「固定地域」之分,所以刑法當中所謂的犯罪地,也就沒有行為地與結果地可言,網路犯罪的管轄權也應該不能繼續沿用傳統犯罪地的認定方式,基於網路犯罪的複雜性,在尚未有「專法」可供參照之前,司法機關在管轄權認定上也不該過度畫地自限。

由於職籃球員桃色恐嚇案還有嫌犯未曝光,也可能再次造成司法管轄權爭議的問題,多人多地羈押,這對於法院審理到警方偵辦,乃至於當事人及嫌犯都是麻煩事,另外境外對境內施以網路犯罪也可能涉及各國司法審判權的問題,台灣此時更應該正視設立網路專法的必要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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