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戴鈺純/綜合報導
依照「建築法」及「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的規定,每一個建築物都有經核定的「使用類組」,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當按照使用類組規定來使用。因此,民眾雖擁有建築物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並不代表可隨心所欲地變更建築物的用途。
若欲更改建物用途,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並取得核准,才不會誤觸建築法規,遭受裁罰。舉例而言,D-5類組的建築物,只能夠供作短期職業訓練、各類補習教育及課後輔導之場所。倘若想改成零售場所,則必須要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並取得核准後,方可為之。
變更建築物用途當心「踩雷」!觸法最高罰30萬。圖/台中市府提供
台中市政府法制局局長李善植指出,在審議訴願案件時發現,有些案件當事人並未能留意到前面所談論的建築物使用類組規定,而遭到主管機關裁罰。以致於除了負擔本來購屋或租屋的成本之外,還必須另外支付罰鍰;甚至原本的創業計畫因此受到影響而必須重新規劃,另外尋覓合法的開業處所,損失不小。
李善植提醒民眾,要留意建築物使用執照上所記載的事項,並按照「用途欄」的記載來使用建築物。如果有變更建物用途的打算,應依法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避免誤觸法網。
李善植也說,民眾若未經主管機關核准,逕自變更建築物的使用類組,裁罰金額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