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報記者張淑慧/高雄報導】林園分局港埔所徐姓員警於本(1)月 1 日勤務中發現洪姓民眾酒後駕駛機車,即依法開立交通違規舉發單,惟洪民因急需交通工具,故央求員警勿查扣其機車,並主動提出願交付新臺幣 2 萬元做為一定前往繳納罰鍰之保證,徐員應允該要求並收受該 2 萬元,事後,洪民確實前往繳納罰鍰,並依約前往港埔所向徐員順利取回該 2 萬元。徐員處理本案過程遭所長查知後,即主動陳報分局,分局立即調查並報請檢察官指揮,將全案函送偵辦。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15 毫克以上,車輛應予查扣,並待裁罰程序完成後始能發還,惟港埔所徐姓員警未踐行法律規定,於收取違規人新臺幣 2 萬做為必將前往接受裁罰之保證金後,未將車輛查扣即擅自發還違規人。徐員是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受賄罪嫌,該分局已主動調查移送並檢附相關證據報請高雄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 該分局表示將加強員警法紀教育,要求遵行各項法律程序,並落實各項稽核工作,避免員警有僥倖心態,以符人民期待。(圖/林園分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