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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靖芸律師專欄】民法再度修法!剩餘財產分配制度變更公平囉!

匯流新聞網/黃 靖芸 2021.01.04 16:36

黃靖芸/律師

立法院在昨天正式三讀通過了民法第1030-1條的修正草案,關於夫妻在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制度,為了能更落實公平,做出了部分的重要調整,就讓我們來看看會有那些不一樣的地方以及未來可能的影響吧!

在民法中,夫妻的財產制度有分成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有財產制這三種,每對夫妻可以各自協議由何種方式來進行,若是採分別財產制,夫妻雙方就會各自處理各自的財產,採共有財產制顧名思義則是雙方財產共有,假如沒有特別約定要採何種制度,就會以法定財產制為主。

而採法定財產制的夫妻,若雙方因故離婚,在進行剩餘財產分配時,會以雙方的婚後財產負債去進行計算,由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去平均分配,較多那方就會給予較少那方部分財產。

上述剩餘財產分配方式就是民法第1030-1條原本規定的剩餘財產分配方式,不過因為較為制式,參考面向不夠周全,因此催生出了相關的修正草案。

夫妻結婚組成家庭勢必會有不同的分工,可能會是一方在外工作賺錢,一方在家處理家務及照顧小孩,然而處理家務的部分可能通常會被大家給忽略,較會被關注的則視是否有工作賺錢,因此在分配財產時就會有失公平。

而有些情況則是因為丈夫在外賭博玩樂,不顧家庭,妻子就需要肩負起照顧小孩、處理家務、撐起家計的重擔,然而在好不容易離婚解脫後,卻發現還得支付部分財產給對家庭毫無付出的丈夫,在修法前,就較難顧及到這種情形,更因此更能顯現出制度的不公平與不合理之處。

在三讀通過修正草案後,增加了家務勞動、子女照護、經濟能力等更方面考量進入法規內容,此外,也修正了婚前財產在婚後所產生的孳息不會列入財產分配的範圍,例如在婚錢買的房子,婚後租出去所收的租金,就不會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內容,藉由這些修正,來加強對不同面向的考量,落實在婚姻與財產中屬於雙方最佳的利益與公平。

照片來源: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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