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亦偉/退休教師
外子在近日收到二張交通違規罰單,罰單上顯示為民眾檢舉,違規項目是直行車占用左轉車道,但檢舉人將同一違規刻意將其一影像放大,並在不同日期進行檢舉,因而收到兩張罰單,也因此讓我們再次思考台灣的檢舉制度。
檢舉制度的設立,讓民眾處處生活在監視之中。我是一位教育工作者,不會為了糾正學生偏差行為而設立監視器,也不會鼓勵學生互相告狀,當然更不可能設立獎金制度,因為它會製造人與人之間信任感的撕裂,甚至仇恨,違反教育的精神與本質。
國家執法者經過國家考試後,給予充分的教育與權力,此項工作可以「外包」給一般民眾來做嗎?國民可以同意此種「外包」行為嗎?此外,「外包」的對象沒有任何條件限制,如果檢舉者以一種仇恨心或病態的檢舉方式,是否讓許多人因而感到困擾甚至痛苦。
檢舉獎金容易引發道德貪婪,如檢舉逃漏稅獎金,已經成案的逃漏稅案件,有無可能徒增公務員「關係友好」檢舉人,因而增加可觀的檢舉獎金支出,更嚴重的是形成貪汙結構,讓本應行政中立的公務體系產生質變。
政府與人民之間是信賴保護的契約關係,人民相信國家,把權利授予政府,但政府可以為了保護人民,反而讓人民活在處處監視器、時時被檢舉的恐懼之中嗎?
歐洲的火車站沒有像臺灣火車站設有查票員,因為歐洲國家透過教育,讓人民擁有守法的精神與習慣。台灣走向民主法治的道路上,需要學習他國從根本法治教育著手,更要學習尊重人民,盡快除去威權與監控的檢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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