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報記者杜忠聰/高市報導】民眾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立產權移轉證明書辦理移轉過戶應否貼用印花稅票?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繳納印花稅,又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及鄉 (鎮、市、區) 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所以民眾如有標到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拍賣之土地,持該機關所立之產權移轉證明書辦理移轉過戶,應免納印花稅。 該處說明,凡向政府機關標、購不動產,取得產權移轉證明書,該立據人為政府機關,其所書立之產權移轉證明書,皆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應免予貼花。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所持之憑證是否要貼繳印花稅如有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