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警溫馨提醒操作槍報備持有或繳銷期限將屆
【記者史家羚/屏東報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修正案,業經總統於109年6月10日公布施行,修法前已持有操作槍之團體或民眾,應於109年6月12日起至同年12月11日止,攜帶操作槍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戶籍所在地之警察局或警察分局辦理報備持有或自願繳銷,俟完成鑑驗及發照後,即可合法持有;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報備程序,依新修正條文,違法持有者最高可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里港警分局自槍砲彈刀條例今年6月修正公布施行後,即利用各大大小小社區治安座談會、犯罪預防及交通安全宣導等時機場合,加強向民眾宣導相關配套措施,另外亦透過分局官方網站、臉書粉絲專頁、協請配有LED跑馬燈之政府機關、商家及廟宇,播送相關法令修正重點,總宣導次數達387次,希望藉此能夠讓民眾廣為周知,把握時效,以免觸法,傷了荷包。
里港分局分局長楊龍祥表示,操作槍極易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械,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故將操作槍全面列管、提高罰則,以有效遏止改造行為,確保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安全,呼籲民眾家中若有操作槍枝應把握時效,於12月11日以前辦理相關報備持有或繳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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