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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關台挺中天 新黨抗議政府箝制新聞言論自由

台灣好新聞/記者陳華興/桃園報導 2020.10.22 10:12

記者陳華興/桃園報導

新聞圖片

有正義律師之稱的陳麗玲21日以新黨發言人身分,與新黨、藍天行動聯盟、333政黨聯盟、愛國同心會、拔菜總司令、婦聯會等好朋友們,上街頭抗議政府箝制新聞及言論自由。


陳律師表示,可是很遺憾,行政院的發言人竟然不針對新黨對於新聞自由的要求做回應,好好說明及解釋。反而歪樓譴責鄭惠中的行為暴力及言語荒誕,執政黨的行政院發言人居然只有這種水準,難怪台灣萬劫不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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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反對聲音滅亡近在眼前 律師率眾抗議政府箝制新聞言論自由


陳麗玲律師表示,當年鄭南榕自焚不是為了抗議執政者管制言論自由嗎?今天陳水扁聲援中天,也明白說政府不該介入媒體。


陳麗玲律師說,不管是哪一黨,不管是哪一台,人民應該有知的權利與發表言論的自由,這不是民主體制中最基本的人權,而且也是民進黨創黨的主張嗎?


陳律師表示,依據大法官會議第364號解釋明確肯定政府應允許民眾「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自由,而該自由包含以廣播及電視的方式表達意見,而且這個屬於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


而媒體是監督政府的第四權,但看看現在,政府各單位都用百姓納稅錢買廣告,用大量的行銷預算包裝政績,商業電台為了生存也不得不低頭,媒體應該有的硬頸精神已經蕩然無存,好不容易,有一台不同的聲音,民進黨卻不容異己,想方設法要去之而後快。


陳律師特別強調,這種假審查之名,行關台之實的濫用權力,就是獨裁、就是鴨霸、更是昨是今非的不要臉。


既然民進黨標榜允許民眾有100%的言論自由,並強調這跟對岸不同,那就請民進黨包容不同的聲音,不要再隨便用社維法、用新冠條例、用國安法、用反滲透法來偵查反對者,這就是變相的箝制言論,讓人禁聲,使百姓寒蟬,不敢再發言的象徵。


陳麗玲律師指出,古有明訓,當朝廷無諫臣,不容反對聲音,那該朝滅亡近在眼前。


附錄:大法官會議第364號解釋


言論自由為民主憲政之基礎。廣播電視係人民表達思想與言論之重要媒體,可藉以反映公意強化民主,啟迪新知,促進文化、道德、經濟等各方面之發展,其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言論之自由,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範圍。惟廣播電視無遠弗屆,對於社會具有廣大而深遠之影響。故享有傳播之自由者,應基於自律觀念善盡其社會責任,不得有濫用自由情事。其有藉傳播媒體妨害善良風俗、破壞社會安寧、危害國家利益或侵害他人權利等情形者,國家自得依法予以限制。


廣播電視之電波頻率為有限性之公共資源,為免被壟斷與獨佔,國家應制定法律,使主管機關對於開放電波頻率之規劃與分配,能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審慎決定,藉此謀求廣播電視之均衡發展,民眾亦得有更多利用媒體之機會。


至學理上所謂「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the right of access to the media),乃指一般民眾得依一定條件,要求傳播媒體提供版面或時間,許其行使表達意見之權利而言,以促進媒體報導或評論之確實、公正。例如媒體之報導或評論有錯誤而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受害人即可要求媒體允許其更正或答辯,以資補救。又如廣播電視舉辦公職候選人之政見辯論,於民主政治品質之提昇,有所裨益。


惟允許民眾「接近使用傳播媒體」,就媒體本身言,係對其取材及編輯之限制。如無條件強制傳播媒體接受民眾表達其反對意見之要求,無異剝奪媒體之編輯自由,而造成傳播媒體在報導上瞻前顧後,畏縮妥協之結果,反足影響其確實、公正報導與評論之功能。是故民眾「接近使用傳播媒體」應在兼顧媒體編輯自由之原則下,予以尊重。如何設定上述「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條件,自亦應於法律內為明確之規定,期臻平等。


綜上所述,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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