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報記者于郁金/屏東報導】海巡署第八巡防區指揮部,本(10)月2日21時30分許,雷情系統發現於屏東縣佳冬外3浬海域有漁船近岸作業,即通知線上2062巡防艇前往查處。 艦隊分署恆春海巡隊2062巡防艇,接獲通報後馳往,於21時58分抵達現場,發現「金××號」漁船(下稱「金」船)違規3浬內拖網捕魚作業,全程蒐證起網過程,並回報第八巡防區,經登檢發現「金」船拖網作業行為已違反漁業法第44條第4款規定:違規距岸3浬內拖網捕魚,將函送主管機關裁處。 據2062艇艇長戴大為表示:經查「金」船船上含漁工共3人,於昨(2)日傍晚出港作業,海巡人員22時許實施登檢後,經清點漁獲計有螃蟹、蝦子及章魚等底棲蝦蟹及雜魚1批,拖網違規事證明確,違反農委會88年11月24日(88農漁字第88685344號函依據漁業法第44條第4款公告之「臺灣地區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中,明確規定自公告之日起未滿50噸拖網漁船不得於距岸3浬內作業;50噸以上拖網漁船不得於距岸12浬內作業之規定,將依法函送漁政主關機關,依漁業法第65條第5款規定核處;並當場對船長及漁工宣導勿再違規拖網捕魚。 海巡署表示,為確保海域漁業資源永續、避免海洋生態持續遭到破壞,海巡署持續推動「護永專案」;呼籲漁民朋友出海作業切勿以身試法,民眾如發現違規或違法情事,可打報案服務電話「118」通報,海巡署將立即前往查處。(照片由海巡署南部分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