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中央社/
5 年前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00922 16:21:23)中秋連假將至,中秋節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或經勞雇協商合議後以補休取代,惟雇主不得逕命僅得補休,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事業單位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形成「中秋連假」,可依「8週彈性工時」規定,於「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將9月26日的休息日與10月2日的工作日對調,變成連續4天的中秋連假。

勞動暨青年發展處處長黃鼎倫提醒國定假日為勞動基準法所保障的勞工權利,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遇有任何勞動權益問題均可向勞動暨青年發展處詢問,以確保自己的權益,諮詢電話08-7558048#306、311~313、315、318~319。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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