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王惠琳/台北報導
夫妻之間在做財產規劃、配置時,常有互相贈與土地或是房屋等狀況,不過即使是夫妻之間的贈與行為,也要留心相關的稅金,以免造成權益損失。
桃園市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間贈與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依契稅條例第2條的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且契稅條例中並沒有因配偶相互贈與而有不課徵或免徵的相關規定,所以配偶間贈與房屋即使屬於贈與行為,仍需申報並繳納契稅,無法適用不課徵或免徵規定。
夫妻不計較?贈與房地產繳稅有眉角。示意圖/摘自Pixabay
稅務局提醒,配偶間的贈與房屋需於契約成立日起30日內,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若逾期申報,每逾3日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
另外,配偶贈與取得原本按照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也要重新申請,才能繼續適用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
桃市稅務局說明,即使戶籍仍設在該地,且用途未變更,仍作自用住宅使用,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新土地所有權人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如果没有重新申請,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