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李彥穎/台北報導
為避免地震造成高樓倒塌,內政部於27日部務會報通過「都市更新條例」第57、65條修正草案,對於都更案內危險建築物,在已取得多數共識,並有完善安置配套的前提下,可簡化地方政府代為拆除的程序。此外,也提高容積獎勵誘因,最高可達原容積1.3倍,希望雙管齊下,協助民間加速重建。
內政部表示,1999年921大地震發生後,政府已修法提高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但是在1999年12月修法前的6層樓以上高風險建築物,全台約有3萬6200多件,這些建築物仍可能有耐震能力不足的問題,其中推估近1%的建築有危害公共安全疑慮,但由於戶數較4、5樓層集合住宅多,整合更為不易,加上獎勵不足,實務上推動改建困難,因此決定修法解決。
新北市新店區寶強段都更案為新北市府代拆首例。好房網News記者李彥穎攝
內政部指出,2019年1月底完成「都更條例」修法,並且陸續完成相關子法後,已經建立明確的容積獎勵及稅捐減免優惠,降低整合風險及所有權人負擔。對於少數不同意戶,也可經由公開、嚴謹的聽證及審議程序,及實施者與政府數次協調後,得以執行代為拆遷作業,目前地方政府已陸續有協助代為拆遷的案例。
而這次的修法,搭配「建築法」代為拆除的機制,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或遷移的土地改良物,只要各縣市政府認定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就可免除實施者與政府最後階段的協調程序,依「建築法」第81條規定,由地方政府直接拆除。內政部強調,這樣的修法方向,是為了加快更新腳步,避免未來發生大地震,又造成嚴重傷亡或財損。
但這樣的修法方向,是否造成民眾權益受到影響?內政部表示,草案雖強化政府對危險建築公權力的執行,但仍須先完備都更相關程序,包括必須「完成都更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多數所有權人已達成拆除重建共識」、「有公開、嚴謹的聽證及審議程序」,並且確保權利變換相關分配的權益,及拆遷安置配套措施,因此修法原則,仍以民眾應有的權益已獲保障為前提
為鼓勵民間加速重建,這次草案也提高獎勵誘因,針對實施容積管制前的6層樓以上都市高風險建築物,放寬到「得以原建築容積1.2倍核計」;另外對於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建築物,因有改善的迫切性,也放寬為「得以原建築容積1.3倍核計」,並得直接依獎勵上限額度建築。
內政部強調,這次提出「都市更新條例」第57、65條修正草案,希望加速更新進程,後續也將依法制作業程序,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