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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恣意資遣育嬰留職停薪員工 北市勞動局:企業恐吃30萬罰單

匯流新聞網/邱 璽臣 2020.08.27 11:49

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勞資問題頻頻發生,勞工總處於弱勢一方,5月才發生知名飯店傳出大量資遣員工,甚至包含一名孕婦。近期又有任職於其他企業的民眾陳情表示:「育嬰留職停薪將於9月中旬屆滿,向雇主申請復職,雇主卻回覆並無多餘職缺可供復職,原職務已遇缺不補,並且僱主告知將被資遣。」台北市勞動局局長陳信瑜提醒:「如果雇主欲資遣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員工,必須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法定事由,並經勞動局同意後,方可進行資遣。」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規定,員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時,雇主除有歇業、虧損、業務緊縮、解散、轉讓或不可抗力暫停工作達1個月,或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等以上等法定事由,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員工復職申請,且雇主無法讓員工復職時,應於30日前通知員工,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如果雇主未經勞動局同意而直接資遣員工,經查證屬實,雇主將被處以2萬至30萬元罰鍰。

陳信瑜表示,所稱「30日前通知」規定,為「預告」性質,雇主倘未依法於30日前通知,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仍應依法發給預告期間工資。另為增進民眾及事業單位認識及重視防制就業歧視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議題,歷年來編製防制職場就業歧視暨性別平權專刊及宣導摺頁等,相關電子檔已置放於勞動局網站,請民眾上網參閱,以維己身勞權。

新聞照來源:台北市勞動局/台北文華東方酒店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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