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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權益! 楊永成律師教你遺產特留分

獨家報導/ 2020.07.15 15:52

製作人:張淯 社長|文:張淯 社長|責任編輯:李婉晴|攝影:楊永成提供|核稿編輯:邵正宏

2016年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總裁過世後的遺產分配案,張榮發總裁生前立下遺囑將全部遺產均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引爆張榮發大房3個兒子與二房獨子張國煒決裂的遺囑攻防戰,大房三哥張國政無法接受父親生前的安排,對老四張國煒提出遺囑無效之訴,而台北地方法院已在2020年3月判決認定該遺囑有效,新聞報導聲稱四子張國煒將可獲得約140億元的遺產。

然而這個案例,由張國煒一人獨得全部遺產是否有疑義? 張榮發總裁所立遺囑是否有為違民法規定?對於四子張國煒以外的其他法定繼承人有何法律保障?其他法定繼承人是否可依法向張國煒行使扣減權?

關遺產繼承的問題,經常出現在新聞報端,而最常出現的爭議,便是因為遺產分配不均,所以繼承的兒女意見不合,最後對薄公堂。然而孰是孰非?何為公平?是否有任何法律為根據,能為這樣的事提出令大家心服的解釋?本期《獨家報導》特別邀請在遺產繼承這方面專精的通律法律事務所楊永成律師,為我們說明,法律上有個繼承上的「特留分」,請讀者跟我們一起,看新聞搞懂法律。

張淯社長:

請問民法的繼承篇,何謂特留分?

楊永成律師:

我國民法繼承篇設有特留分制度,規定於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民法第1224條:「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民法第1225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簡單而言,特留分是指法律強制規定被繼承人必須就其遺產保留一定財產於繼承人之最低比例,乃法律為保護法定繼承人之權益而對繼承人遺囑自由加以限制之制度,若有侵害特留分情形,特留分權利人得依法對侵害其特留分者行使扣減權以回復權利。

張淯社長:

立法的理由是什麼?可否舉例說明。

楊永成律師:

特留分制度立法目的主要是為避免過去華人社會中,普遍存在著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現今仍時有所聞),導致女性繼承人未受遺產分配的情形發生,所以當初在創立繼承法時,特別在應繼分之外設置了特留分制度,目的是為確立不論是被繼承人之兒子還是女兒,都應得到公平對待的保障。

張淯社長:

請問遺囑上只給一個人,有侵害特留分嗎?

楊永成律師:

當發定繼承人有多數時,特留分制度保障每位繼承人受遺產分配之最低比例,乃法律強制規定,故遺囑若將全數留給一位繼承人時,即已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權利。

張淯社長:

請問特留分可以拋棄嗎?

楊永成律師:

繼承人得依法拋棄其繼承權,拋棄繼承即隨同拋棄其特留分之保障權利。

張淯社長:

請問有些企業家會把財產贈與給他的子女,在他過世後,生前所贈與的是否算是所繼承的遺產?生前所贈與的財產是否有遺產稅的問題?

楊永成律師:

(1)被繼承人在生前贈與財產給繼承人,可分為生前普通贈與和生前特種贈與,生前特種贈與是指限於因「結婚、分居或營業」所為之贈與,生前普通贈與種類則不受限。相關規定有民法第1148-1條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與民法第117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48-1條係規範於繼承開始前二年內之生前普通贈與,該贈與標的視為遺產所得,應作為繼承人對外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之責任財產,與內部共同繼承人應繼分之分配無涉;而民法第1173條係規範當繼承債務全部清償後,所餘遺產分割實現時,為其共同繼承人間應繼分之公平,而有生前特種贈與應「歸扣」之規定,即該受生前特種贈與部分充當遺產應繼分之計算,性質屬於「遺產應繼分之前付」。因此,被繼承人往生前將財產贈與繼承人,若該贈與符合上述相關法規範定義下,得算是所繼承遺產。

(2)依遺產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將其財產贈與其配偶、各順序法定繼承人及其配偶,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張淯社長:

請問特留分是否有包括債務的問題?

楊永成律師:

特留分係在所繼承遺產依法先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後,始得進行分配遺產之法定最低比例,所以特留分不包括被繼承人債務問題。

張淯社長:

請問特留分被侵害,必須要在多久內提起訴訟?

楊永成律師:

繼承人之特留分被侵害時得依法主張扣減權,目前多數實務認為,因扣減權涉及親屬關係及繼承權益,要早日確定,時效的計算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時效規定,自扣減權人「知悉」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2年內或自繼承開始起10年內要行使(參照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80號判決)。
然而,民國107年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第771號解釋,認為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不因此喪失以合法取得之繼承權,其繼承財產如受侵害,真正繼承人仍得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時,仍應有民法第125條等有關時效規定之適用。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時效為15年,而特留分扣減權所適用時效是否會因釋字第771號解釋作出而受到影響,後續仍需觀察實務解釋之發展。

張淯社長:

請問若遺囑違反特留分,該如何處理?

楊永成律師:

通說實務認為違反特留分之遺囑有效,待行使扣減權後,失其效力。在遺產交付前,特留分權利人得行使扣減權時「超過特留分之部份遺囑分配失效」,使受遺囑分配人失去請求權依據,若為請求特留分權利人自得拒絕履行;在已交付遺產後,特留分權利人得行使扣減權,基於物權人之地位請求受遺囑分配人返還標的物。

張淯社長:

請問特留分的計算是否有標準?如何計算?

楊永成律師:

(1)特留分的計算標準規定在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2)例如老王過世後遺產價值2000萬元,留下其妻子和一名兒子,依法其妻子和兒子均為法定繼承人,每位繼承人之法定應繼分為遺產的二分之一,特留分又為法定應繼分之二分之一,故老王之配偶與兒子之特留分各為遺產之四分之一,即500萬元(2000萬×1/2×1/2=500萬)。

張淯社長:

請問一旦反制特留分會發生什麼爭議?有什麼解決方法?

楊永成律師:

因特留分制度為法律強制規定,若有繼承人特留分受侵害而行使扣減權致發生爭議,則必須透過訴訟途徑,釐清繼承人間法律關係來解決。

張淯社長:

請問如何規避特留分?

楊永成律師:

可透過生前贈與、死因贈與、信託、保險等方式規避。

需特別注意的是,死因贈與在現行法規並無明文規定,過去實務將死因贈與視同遺贈,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亦屬於特留分扣減權之標的,若死因贈與侵害繼承人特留分部分,繼承人可以請求返還;然而近期有最高法院判決認為,死因贈與是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屬於贈與的一種,性質上仍是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與僅需被繼承人單方面表示的遺贈不同,故不可類推適用相同法條,進而認為死因贈與不受民法第1187條特留分規定之限制,即不在特留分扣減權行使的標的範圍內,所以死因贈與若是侵害到特留分的部分,受贈人不必返還侵害部分給繼承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31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號民事判決參照),故以死因贈與作為規避特留分規定之方式在現今似乎為可行辦法,仍須觀察上開最高法院判決見解是否發展成為實務穩定見解。

另外,若是繼承人為特別不孝子女,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對遺囑不正行為等,具備民法第1145條規定之繼承權喪失事由時,可剝奪該繼承人之繼承權,即去除其特留分之保障。

張淯社長:

請問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可以讓其他繼承人只分特留分嗎?

楊永成律師:

在沒有遺囑情況下,遺產就是依民法第1138條與第1144條規定之法定應繼分方式分配,不會產生特留分問題(因為特留分是針對遺贈、遺囑之限制)。但除非有繼承人依法拋棄繼承,該拋棄繼承之應繼分依法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其他繼承人始可取得該部分應繼分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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