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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拒迴避嚴重侵害民眾訴訟權利 法學座談會痛批冤錯假案一拖數十年

匯流新聞網/邱 璽臣 2020.07.01 17:11

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台灣的司法制度常備受爭議,有近八成的民眾,不信任法官審理案件的公正性,實務上有不少冤案、錯案、假案一拖幾十年,由二審到三審,甚至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都碰到同一個法官,民眾訴訟的權利遭到嚴重剝奪。今(1)日由台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立法委員邱顯智辦公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中心,於立法院舉辦座談會探討迴避制度的重要性。

前台大法學教授陳志龍指出:「法官拒絕迴避,老是同一個人,造成冤、錯、假案難以平反。」本國刑法124條明載:「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規定可讓法官自己決定,判定「法官迴避」,卻成為拒不迴避的惡夢。陳志龍認為,在台灣違犯「枉法裁判罪」的法官還真不少。

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系教授曾建元則認為,固然有一些案件獲平反,卻是「可遇不可求」的狀況,且中間浪費了多少社會資源和成本?近二十年來,台灣刑事補償和國家賠償的金額超過40億元,而且都是全民買單。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黃俊杰教授也說,法官明知應該不能參與前審,應迴避而未迴避,已涉違反迴避原則與違反審級利益。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都有自行迴避的強制規定。但實際上,卻被法院從寬解釋,以致司法法庭變成「不公正法庭」的狀況,不在少例。下級審的法官,晉昇上級之後,竟然沒有廻避,卻繼續審理同一案件,嚴重剝奪當事人憲法上的「訴訟權」,黃俊杰痛批,這種破壞當事人「審級利益」的判決,實屬「無效判決」,甚至是「枉法裁判」。

而這些也違反國際人權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二條第三款:「本公約締約國承允:(一)確保任何人所享本公約確認之權利或自由如遭受侵害,均獲有效之救濟,公務員執行職務所犯之侵權行為,亦不例外;(二)確保上項救濟聲請人之救濟權利,由主管司法、行政或立法當局裁定,或由該國法律制度規定之其他主管當局裁定,並推廣司法救濟之機會;(三)確保上項救濟一經核准,主管當局概予執行。」

為遵守迴避制度,確保人民享有公正裁決程序,並排除司法人員循私偏頗,法官有自行迴避的義務。揭開假面法庭的黑幕,及該迴避而不迴避的問題,是司法改革最應面對及解決的要務,但是在台灣卻不受重視,任由法官自己判定,非常不妥,應該立法讓外部人來介入審查,以確保公平審判、無私法庭、迴避制度、獨立審判的落實。

新聞照來源:匯流新聞網CNEWS 記者邱璽臣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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