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車停駛或報廢 節省稅費

大成報/
5 年前
【大成報/高雄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規定,駕駛人如果不使用已領使用牌照的交通工具,可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按當年度實際使用期間的日數計算應納稅額;如未申報,視為繼續使用,將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
稅捐處說明,車禍發生後,車主應立即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報廢登記,牌照稅比照汽車燃料費,計徵到報停或報廢前一日,如果没辦理停駛或報廢,則視為繼續使用,仍需課徵使用牌照稅。
車主想將車輛暫停使用或不使用,請儘速至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繳銷牌照或報廢登記,可節省使用牌照稅及汽車燃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