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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誠:防疫時代 資金回台專法宜超前部署改革

中央社/ 2020.04.27 13:36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00427 13:35:51)依據財政部統計,截至2020年4月15日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申請匯回的案件共計327件,總金額共818億元。其中個人申請案共242億計184件,個人申請匯回的平均金額是1.33億元,營利事業申請案共576億計143件,營利事業申請匯回的平均金額是4.04億元。

另依據經濟部工業局的統計,境外資金匯回進行實質投資的核准件數共71件,總實質投資金額為308億元,其中核准個人實質投資金額共27億計12件,個人匯回進行實質投資的平均金額是2.25億元;核准營利事業實質投資金額共281億計59件,營利事業匯回進行實質投資的平均金額是4.76億元。

依據專法規定,資金回台若僅放在金融機構外匯專戶分別可享第一年8%及第2年10%的稅率,若投入產業實質投資並符合規定項目並完成投資的可享有4%或5%的優惠稅率。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洪連盛分析,使用專法匯回資金速度不如預期的原因主要如下:

一、外匯專戶能做金融投資的額度僅有匯回金額的25%,金融投資管道較不具吸引力。

二、直接投資產業的資金用途僅限於興建或購置符合規定的建築物及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支出項目傾向重資本產業,與台灣推動知識經濟、高質量服務產業的趨勢有別。

三、疫情影響,各產業陷入求生存的困境,專法資金回台的限制及可動用時效緩不濟急。

洪連盛表示,目前因應疫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有受嚴重影響的事業已有提供資金紓困方案,對部分企業卻有久旱甘霖之效,但若政府可修法放寬資金回台專法的限制,以更彈性、簡便的方式讓台灣民眾或企業可利用藏富於海外的資金進行自我紓困,也可減少金融單位的壞帳風險,降低公部門的壓力。因此因應疫情,在防疫時代,鼓勵資金回台,專法也應超前部署改革,建議改革方向如下:

因應疫情,修法以助復甦產業,可考慮以下面向:

一、今年8月14日係適第一年稅率8%或申請實質投資4%的期限,應延長期限,使民眾或企業在疫情時代有更充裕的時間申請。

二、對於受疫情影響營業額衰退的產業或股東,對原需存放外匯專戶5年始能領回的部分,縮短存放外匯專戶的時間,以解受疫情影響的企業或民眾的資金需求。

三、針對受疫情影響營業額退的企業或股東,可以以外匯專戶的資金進行擔保,取得更充裕及低成本資金進行產業復甦。

四、針對受疫情影響營業額退的企業或股東,放寬實質產業投資的資金支出項目限制,不限制只能購置或興建建築物及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而放寬至企業經營的所必需的支出或費用即可(包含租金、權利金、薪資等)

增加資金匯回誘因,創造台灣市場與企業、民眾的多贏局面,可考慮以下面向:

一、放寬資金投資金融商品的比例,以及允許部分資金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海外金融商品。

二、放寬企業僅能投資重資產(建築物、設備、技術)的限制,鼓勵企業投資知識創新、研發、行銷、人才等企業營運所需營運支出,而非以製造業思維鼓勵資金回台。

三、放寬回台資金進行產業併購,以利後疫情時代的產業重組。

四、降低資金回台的稅率,從現有的8%或10%往下調整至4%~6%。

訊息來源: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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