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執業律師
在離婚的訴訟之中,會牽涉到很多的層面,除了請求法院判准離婚外,還有婚後財產、贍養費、小孩的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等爭議,這些都會包含在離婚的訴訟之中,有以下情況能以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來暫時解決爭議,舉例而言:
(一)避免對方把孩子強行帶走
(二)禁止處分未成年人的財產
(三)命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見面方式及時間
(四)命給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等費用
(五)禁止將未成年子女帶離出境或是帶離特定場所
而禁止將未成年子女帶離出境或是帶離特地場所就是能夠防止對方把孩子強行帶走的處分,藉由法院給予的命令來阻止對方做出不理智的行為,除了對雙方都能有所保障外,也對孩子的權益及人身安全能有更充足的保護。
離婚是父母兩人的婚姻關係結束,並不代表對孩子的親子關係也斷絕,因此不需要擔心說,離婚後我可能會因為沒爭取到監護權而永遠看不到孩子,從孩子的生活中離開,法院在對於這類的判決都會考量雙方的各種層面,仔細分析後才會給予判決,而判斷的重點都是為了未成年的孩子,畢竟未成年的孩子仍是需要父母給予保護的,很多事情仍需要父母來幫忙協助,因此法官的判決都是會以孩子的最大利益為優先考量。
若是不理智,強行將孩子帶走,對孩子未必會是最好的方式,有可能會因此而讓孩子失去其中一方的關愛,反而會造成孩子心靈發育不完全,父母一時的自私,可能會導致小孩一輩子的傷害,甚至被法院認定為非善意父母,這衝動的行為可能造成小孩身心受傷,也可能讓您輸掉官司,實在得不償失。
新聞照來源:黃靖芸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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