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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管制生煤自治條例有效? 無效? 孰是孰非?

匯流新聞網/吳 清河 2020.03.16 18:27

匯流新聞網記者吳清河/台中專題報導

民國105年12月23日,台中市議會三讀通過由民進黨籍市長林佳龍提出的「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日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市府公告實施迄今已4年。2020年3月13日行政院宣告「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應屬無效。國民黨籍市長盧秀燕認為「昨是今非」,將依法聲請釋憲,並向司法院提出暫停處分。這起中央與地方的互摃,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4年多前,林佳龍基於捍衛市民呼吸權的理由,主張對相關污染業者進行管制,條例不只規範中火,還包括中龍鋼鐵、正隆、永豐餘等近20家企業廠商都有約束力。當時國民黨團曾質疑牴觸中央法令,幾經協商後國民黨團同意,但建議加入空氣污染總量管制及加嚴排放標準,生媒使用量應從4年減少40%,改為每1年減10%,同時給火力發電廠10年緩衝期,如果繼續燃燒生煤,則退出台中市。

民進黨議員江肇國、蔡雅玲、范淞育等人則抨擊國民黨此舉是「打假球」,刻意訂出做不到的標準,讓自治條例無法順利通過,他們要求按照市府版本通過。最後通過修正版本,將原先環保局每3年檢測及檢討管制空氣污染總量,修正為每年。另外,附帶決議環保局從自治條例公布實施後第3年起,每年檢測管制空氣污染總量,PM2.5每年應減少10%,並於10年內降至15微克。

依據三讀通過的條文,自該自治條例公布日起,台中市不再核發新設固定污染源生煤或使用石油焦許可證;至於已核發使用許可證且符合環保局規定者,須配合每一年重新檢討空氣品質狀況,減少生媒使用比例,且自治條例公布日起,4年內須減少生煤使用量40%。

實施4年後空污法修法牴觸

不過,2018年空污法修法,台中市政府不久前引用「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規定,連續對台電開罰,引發爭議。行政院發函台中市政府說明「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牴觸「空污法」、「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應屬無效。但市府認為生煤管制自治條例是由台中市議會依法制定,民國105年公布,已生效施行4年,期間針對相關污染源,環保局也落實管制,中央從未宣告無效,因此不予置理,行政院乃於2020年3月13日宣告「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應屬無效。

行政院是因環保署確認台中市的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牴觸空污法及其子法。為維護法制,才正式函告這些條文無效。行政院說明,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規定,不再核發新設固定污染源生煤、石油焦使用許可證,這是禁止並剝奪人民申請新設固定污染源生煤與石油焦使用許可證的權利,並牴觸修正前及修正後空污法第廿八條第一項規定。

其次,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中市府自行訂定的生煤使用比例審查及變更原許可證內容,牴觸空污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

第三,依空污法授權訂定的「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除「堆置於封閉式建築物內」,還有四種方式可選擇。但自治條例第六條卻規定,台中市轄內的生煤堆置場所,自二○一八年十二月卅一日起應以封閉式建築物為限,應自自治條例公布施行時即屬無效。

市府擔心前被處分的廠商恐將溯及既往

市府環保局長吳志超表示,前市長林佳龍當初制定生煤管制自治條例,就是為了改善中火及多家大型用煤業者污染排放,守護中部人健康,如今行政院宣告自治條例部分無效,過去依據自治條例所處分的廠商恐將溯及既往,市府將無法順應世界潮流,積極管制燃煤空污。

前台中市環保局長白智榮表示,2018年空污法修法後,盧秀燕市府團隊上任已一年多,在府會皆為國民黨執政情況下,未積極持續完備自治條例相關程序,致使自治條例被公吿失效,令人遺憾。

白智榮的話可能就是中央與地方這起爭端的癥結所在,是否如此,恐怕要等市府依法聲請釋憲後才能見真章。

照片來源: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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