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疫情 文化部15億補助藝文產業減輕營運衝擊
【文/陳小凌】因應新冠狀肺炎(COVID-19)對藝文產業之衝擊,文化部今日公告《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明定減輕營運衝擊補助、貸款利息補貼等紓困機制,以及疫情趨緩後的振興措施,只要是從今年1月15日起受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的我國藝文事業及自然人都具備申請紓困的資格。
文化部共投入15億元進行藝文產業之紓困及振興,其中8億元編列於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所編列之特別預算,包括紓困經費4億元、振興經費4億元;另在不排擠原有年度補助經費前提下,從公共建設計畫中移出可延後進行之工程經費,報請行政院核定轉為「移緩濟急」預算共7億元,亦作為紓困補助。因此,特別預算加計移緩濟急預算共計15億元,其中作為短期藝文紓困之用可達11億元,後續振興措施投入4億元。
待立法院三讀通過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後,文化部將於下周公告減輕營運衝擊兩項補助之申請須知、申請表單及各類別受理申請的單一窗口,並於下周開始受理第一次申請,預計受理期間至四月十日。為解決藝文產業及藝文工作者燃眉之急、加速撥款時程,第一次「減輕營運困難補助」,將先受理一月十五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受衝擊之情形;而「因應提升補助」,則可合併提出,但執行不受此期間限制。針對兩項補助,本部於第一次公告、第一次補助之後,四月後將再視疫情狀況再次公告、再次受理申請。申請者為藝文事業者,每次公告補助上限為250萬元;申請者為本辦法所定義之自然人者,每次公告補助上限為6萬元。
文化部表示,為陪伴受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藝文產業、事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度過難關,本辦法明定,受疫情影響且於我國經營或從事「出版事業與實體書店之營運及銷售」、「視覺藝術、表演藝術與工藝創作、研發、展演及展售」、「電影映演、影視製作及流行音樂展演」、「博物館、地方文化館與社區營造之營運及展售」、「有形與無形文化資產之推廣及營運」之事業(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負責人具我國國籍之商號),以及具我國國籍、受疫情衝擊導致承攬契約或其他相類似契約受影響的自然人,均可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紓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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