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景點家整理報導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2月11日表示,國際間持續新增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個案,基於防疫安全宣布,即日起提升新加坡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至第二級警示、泰國提升至第一級注意。
不少旅人原訂出國旅遊計畫,因情關係而決定止步,關於機票與行程的退費、退團流程,可退回多少金額備受討論,交通部觀光局考量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疫情判準之專業及配合防疫措施,已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商定旅客參團解約退費原則。
原則如下:
1. 國際疫情及建議等級第一級注意(Watch),民眾應遵守當地的一般預防措施:如泰國,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3條)規定辦理。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3條:
*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2. 國際疫情及建議等級第二級警示(Alert),民眾至當地應採取加強防護措施:如新加坡,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5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5條)規定辦理。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5條:
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一方,應另按旅遊費用百分比(不得超過百分之五)補償他方。
3. 如後續有旅遊地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升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至第三級警告(Warning),民眾避免至當地所有非必要旅遊: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4條)辦理。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4條: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
*任何一方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其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依第一項為解除契約後,應為有利於團體旅遊之必要措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