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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師孟、高涌誠提公然侮辱罪釋憲案 未獲監察院會通過

匯流新聞網/胡 照鑫 2020.01.16 15:49

匯流新聞網記者胡照鑫/台北報導

去年9月監察委員陳師孟、高涌誠接獲民眾陳情,發現台北地方法院判處同一案件中,商和罪判拘役10日,公然侮辱罪卻判拘役30日,認為不符合比例原則,因此申請自動調查,並移請院會討論。監察院院會表決後未獲通過,陳師孟、高涌誠認為多數意見未能體察民意,漠視法院恣意適用公然侮辱罪所造成之民怨,實屬遺憾。

陳師孟、高涌誠調查發現,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規定不符合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世界人權保障潮流,涉有違憲疑義,調查報告經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審查通過,移請院會討論。

去年10月8日監察院院會決議先送諮詢委員會表示意見,諮詢委員建議修正後再送院會審議,今年1月14日院會再次審議,表決仍未獲通過,陳師孟、高涌誠透過監察院新聞稿表示,多數意見未能體察民意,漠視法院恣意適用公然侮辱罪所造成之民怨,實屬遺憾。

陳師孟、高涌誠指出,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該規定所限制者雖係對於他人為謾罵、個人意見或情感的表達,但其終究屬於言論之一種,應受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之保障,且現行條文刑度涉及人民身體自由之限制,除因涉及人民重要基本權之限制,應採較高密度的審查外,亦應檢視是否符合憲法第23條所明定之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世界人權保障之潮流。

陳師孟、高涌誠表示,刑法公然侮辱罪釋憲案未獲院會通過令人遺憾。刑法第309條構成要件中「侮辱」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法院判決有罪、無罪的情形並無具體客觀之判斷標準,致使刑法處罰存有不確定性,又「侮辱」涉及的範圍甚廣,導致民眾表達意見、互相溝通動輒得咎。

為此陳師孟、高涌誠呼籲,現今為網路世代,使用網路人口大幅成長之際,司法院應盡速處理已繫屬之公然侮辱罪聲請釋憲案,指示具體客觀與適切之處罰標準及方法,使人民得以預見避免動輒觸法,落實言論自由發揮監督政府、實現自我及促進民主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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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照來源:監察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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