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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輪定型化契約新法 明年上路違規罰30萬

卡優新聞網/張家嘯 2019.12.17 07:16

  近年郵輪旅遊市場快速成長,搭乘人數逐年攀高,但衍生的消費糾紛也層出不窮。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消保處審議通過交通部提報的「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郵輪團體旅遊業者須指派領隊全程隨行,且契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3日,而旅客則須尊重船長絕對指揮權,預計新法將從明(2020)年1月中旬開始實施。

  同時,郵輪行程大多不在信用卡提供的旅平險的保障範圍,而一般的旅遊不便險也多數未納入保障,因此有產險業者推出專為郵輪旅遊量身打造的「郵輪旅遊綜合保險」,且已獲保險局核准開賣,為國內首創的郵輪旅遊專屬保險。

  新法明定「郵輪旅遊」是指海上郵輪及河輪,同時是由旅行業安排行程到我國疆域以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旅遊。而郵輪航行於大海中,存在不可預知的風險,相較於一般搭飛機出遊,具有更不一樣的旅遊特性,因此新法給予船長有絕對指揮權,若船長覺得存在航行風險,便得以變更航線。

  新法也規定,旅行業宜告知旅客購買郵輪旅遊行程取消、延誤等相關保險,以因應郵輪旅遊行程實際航行時之不確定性風險分擔。還有解約條款在郵輪旅遊部分的計算,按郵輪公司解約退款規定賠償;郵輪旅遊行程以外部分,則按通知到達日距旅遊開始日之間距為賠償的計算。

  另外,新法針對旅行業者的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的說明內容,均視為契約的一部分,旅行業者應確實提供與履行,例如DM中若寫「保證出團」,即使人數未達旅行社所要求的標準,也要出團,而若未在契約中寫明最低組團人數,便視同一個人也會出團。

  消保處指出,明年1月中旬待交通部觀光局公告實施後,業者的旅遊契約若與「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不符,主管機關將依法要求限期改正,否則可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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