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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

中央社/ 2019.11.14 11:56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91114 11:56:02) 配合本院108年1月16日修正發布並自109年1月16日施行之「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職系說明書」,並參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及其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體例,考試院院會今(14)日通過,全面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修正有關條文、應考資格表、類科及應試科目表有關規定,並增訂本次修正內容的施行日期。

考試院說明,本次為全文修正。有關類科設置部分,考量二、三、四等企業管理類科因職系簡併、四等保育人員已由契約進用、四等審計類科已無委任職等用人需求,因此刪除各該等別類科。至於應試科目部分,參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修正三等考試地政類科應試專業科目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之科目名稱,將民法科目名稱括號內酌增「編」字。另參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自110年1月1日起,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應試專業科目「法院組織法概要」修正為「行政法概要」,並修正法院書記官、執達員類科「刑法概要」、「民法概要」科目,執行員類科「民法概要」、「行政法概要」科目題型。

訊息來源: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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