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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許願池》離婚系列五:我可以要到哪些錢?

優傳媒/ 2019.11.08 05:08

夫妻離婚時「贍養費」常常是用來籠統稱呼「離婚後拿到的錢」,這筆錢可能包含:剩餘財產分配、損害賠償、子女扶養費或(真正的)贍養費等等。(圖/翻攝自pixabay)

 

作者/許苑律師

「律師,我老公外遇,我想請你幫我打一場離婚官司。」來諮詢的女子妝容精緻,自稱是某連鎖企業的門市店長。

 

「您怎麼知道他外遇的?」

 

「我早就在懷疑了,後來我發現,行車記錄器錄下他們在車上嘿咻的聲音,檔案在這裡。」她交給我一個隨身碟。

 

「那離婚應該是沒問題,你們有孩子嗎?」

 

「我們沒有小孩,我的要求只有錢」,她的聲音開始顫抖:「請你儘可能幫我爭取到多一點錢,我不能讓他就這樣輕鬆解脫!最好幫我要到幾百萬的贍養費!」

 

「張小姐,該爭取的錢我們一定都會幫您爭取,但說到『贍養費』,您或許要失望了。」

 

大部分夫妻在離婚過程中,都會想從對方身上拿到一筆錢,安撫自己受傷的心靈和逝去的青春。這筆錢到底可以有多少?

 

一、 剩餘財產分配

民法規定,離婚時,「婚姻中所增加的財產」(法律用語叫做「婚後財產」)應該由夫妻二人均分,也就是說,婚後財產少的一方可以向婚後財產多的另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舉例來說,假設男方的婚後財產是900萬元、女方的婚後財產是500萬元,則女方可以向男方請求差額的一半即200萬元(計算式:(900萬-500萬)/2=200萬)。

婚姻中如有繼承遺產、受他人贈與或得到慰撫金,因為與夫妻雙方共同努力無關,所以不用分配(可以自己獨享的意思)。

實務上比較常遇到的問題是,有一方提早脫產怎麼辦?

民法規定,如果有一方為了要減少他方在離婚時所能分配到的財產,而故意脫產的話,在離婚前五年內所處分掉的財產,都應該追回計算。

不過,民法為「履行道德上義務」開了個不用追回計算的例外,所以如果以扶養年邁父母為由,每月固定給予父母生活費,這到底算不算蓄意脫產?恐怕就需要經過一番訴訟攻防戰了。

 

二、 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

當另一半與第三者過度親密,甚至發生性行為時,我們可以主張配偶權受侵害,向第三者或發生外遇的另一半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即俗稱的精神上慰撫金。

 

三、 子女的扶養費

如果離婚的夫妻有未成年子女,雙方應該依照各自的經濟能力共同負擔子女的扶養費,通常會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作為決定扶養費的參考。

 

四、 贍養費

很多人聽到贍養費就會聯想到新聞中某某明星和老公離婚後得到天價贍養費的報導。在潑大家冷水之前,我們先來看看民法規定的贍養費到底是什麼。

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要請求贍養費必須符合幾個條件:(1)法院判決准予離婚、(2)自己在婚姻中沒有過失(離婚不是自己的錯)、(3)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

離婚到底是誰的錯?如果是因外遇、虐待而訴請離婚,比較沒有爭議;但如果是因個性不合、不適合一起生活而訴請離婚的情形,通常雙方或多或少都會有一些責任,很難完全撇清自己的責任,這時候就不容易符合請求贍養費的條件。

再來,要符合陷於生活困難的條件也不容易,如果自己有經濟能力,或者在前面的「剩餘財產分配」中已經得到了不少錢,都會影響到贍養費的請求。

 

新聞中出現的「贍養費」常常是用來籠統稱呼「離婚後拿到的錢」,這筆錢可能包含:剩餘財產分配、損害賠償、子女扶養費或(真正的)贍養費等等。正確認識贍養費,才不會對贍養費有過度的幻想。

 

作者簡介

許苑律師,政大法律系畢業,於台北執業。

執業之外,尤喜歡文字。作者擅長用淺白入裡的語言,化作有血有肉的生活故事。希望藉此賦予法律從雲端走下來的生命,有助於法律被輕鬆理解,使人因容易獲得啟發而掌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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