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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靖芸律師專欄】擔心離婚離不成嗎?10種法院認定難以維持婚姻的事由

匯流新聞網/黃 靖芸 2019.10.18 15:06

黃靖芸/執業律師

結婚是兩個人一輩子的大事,但並非所有人都能夠攜手到老,可能因為種種因素而導致兩人關係變差,最後走向離婚的道路

民法上有規定十種情形,可以直接向法院請求離婚,例如不堪他方虐待、惡意遺棄對方、重婚、與其他人上床等。

但,若沒有符合這十種情形,有些情況卻不在這十款的範圍內,難道就無法離婚嗎?

當然不是。

因此民法訂立了概括條款,如果不在那十款中,而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導致無法繼續維持婚姻關係的話,也能向法院請求離婚。

Q: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是指什麼呢?

在法院的判斷標準為「兩人誠摯互信之感情基礎,已不復存在,依一般人之經驗,顯然難以修復,兩人共同生活的婚姻目的已經無法達成」,而這樣的狀況並非單就一方的主觀認定來判斷,而是會以客觀的看法來認定。

法院判決的案例有:

1. 不跟配偶同居
不與配偶同居是難以維持婚姻的最大宗,許多的狀況都是與外籍配偶有關,來台結婚後,取得身分證後便以各種理由離開,並且不再回來或是婚後與配偶感情不睦,便離開家裡,與配偶分居。

2. 不工作,造成家中經濟負擔
在婚後不去工作,有的甚至還染上惡習,積欠大筆債務,導致家中經濟負擔加劇,最後無法忍受而請求離婚。

3. 不斷懷疑配偶外遇,造成配偶身心負擔
在婚後變得疑神疑鬼,不斷懷疑另一半有外遇或是與其他人有曖昧關係,不斷嘲諷,說話極為難聽、言語暴力,有的還會動手動腳,做出不理性的行為,導致配偶精神壓力極大,不得不去請求離婚,逃離可怕的環境。

4. 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超友誼關係,導致夫妻失和
在結婚後,卻與其他人有曖昧關係,與異性之關係沒有拿捏好分寸,發展出超友誼關係,即便沒有通姦,也違背與配偶共同維持家庭生活、與配偶互信互愛的婚姻基礎。

5. 屢屢犯罪入獄,導致沒有照顧過孩子
在婚後卻屢屢犯罪,常常在監獄進出,甚至有的狀況是孩子出生後直到長大都沒有看過自己的父親或母親,對孩子的成長影響極大,這樣的情形,也是能夠請求離婚的。

6. 觀念、信仰差異,導致夫妻關係破裂
雙方成長於不同家庭背景,思想、觀念、生活習慣上難免有些差異,然而有些配偶卻會強迫對方接受自己的思想,甚至強迫宗教信仰,甚至灌輸孩子自己認為對的思想,導致配偶孩子精神上受到極大的壓迫。

7. 未與對方有性生活
這個狀況可能比較少見。不與另一半行房,導致另一半身心無法滿足,法院認為夫妻除了共同維持生活、互信互愛外,在精神、肉體等方面也都是需要有持續性的維持,如果沒有行房,就會變成徒有夫妻之名,無夫妻之實的情況發生。

8. 經常在外不返家,不與配偶小孩同住
前面有提到長期未與配偶同居的情形,還有常常不回家,在外面遊蕩,不知去向,導致配偶間沒辦法維持家庭,對小孩也造成直接的影響,配偶雙方互信互愛的基礎蕩然無存

9. 精神暴力、言語暴力
暴力並不是僅限於肢體上,言語上的侮辱,長期對配偶罵髒話、語帶嘲諷、懷疑配偶,一直威脅配偶說要自殺或是傷害配偶及孩,這類的文字任何人聽了都會生氣不舒服,都可能構成難以維持婚姻。

10. 以結婚為由來詐騙財產
在新聞上聽過,因為覬覦他人財產,而與他人結婚,期間詐騙走對方財產,雖然有夫妻的關係,其行為卻並非是有利於維持婚姻關係,基本上是造成婚姻關係互信基礎破碎,兩人難以繼續走下去。

大家千萬不要擔心因為對方不想離婚而導致沒辦法脫離痛苦的婚姻,除了雙方協議離婚外,你也能向法院請求離婚,只要有「難以維持婚姻關係的重大事由」,就能當作依據提出離婚的請求。

如果有遇到任何情況,無論是照片、影片、相關資料,都要記得盡力蒐證,這樣一來,除了能對自己更有保障,在離婚的訴訟中也能成為更有力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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