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作人:張淯 社長|文:林玟玟|攝影:石雨鑫|責任編輯:徐偉珍|核稿編輯:邵正宏
媒體報導有吸毒前科的黃金郎原是販毒,捲入了一樁毒品買賣,警方認定他參與這樁毒品案,但他對警方陳述並無參與此案,警方懷疑他說謊,並用電擊棒對他刑求。
在黃金郎進看守所時,向醫官描述上述情形並要求紀錄下來,才讓這件事曝光,魏憶龍律師得知此事後,便替他義務辯護。
關於不幸碰到冤獄又慘遭刑求,導致身體受到傷害時,究竟民眾該如何自保?本期《獨家報導》特別邀請到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的魏憶龍律師,帶領讀者跟我們一起,看新聞搞懂法律。
張淯社長:
律師,您接案子是否有一定的標準?當初為什麼會接黃金郎的案子?
魏憶龍律師:
黃金郎是很多年的老案子,也是我個人執業生涯30年來,覺得可以做為代表性的案子,這是當時在律師公會,被告沒有錢請律師,當時我自願報名願意擔任義務辯護,我總覺得做律師,所學得法律專業,能夠幫助需要法律協助的人,這對我們來講算是志工,也就是人的一生不是只為了自己名利,應該把你的能力,奉獻在社會上,我給自己的標準,就是每年至少會到政府做1天或2個半天的平民法律服務做志工。
黃金郎的案子在民國90年左右,我閱讀了卷宗,發現被告被警察刑求,怎麼會被刑求,根據被告的情況,他原本販毒,有吸毒前科,所以在一樁買賣毒品裡面,他被認定參與買賣毒品,但他向警方陳述說他沒有,於是當時警方用電擊棒,電擊他的生殖器,當他進看守所時,他向醫官描述被警察刑求,並要求做紀錄,大家可想而知,警界是良莠不齊,如果碰到不良的警察,就算是少數也是不可取的,在此情形下如何自救?我了解後,就接受此案了解相關案情,當時這個案子檢察官已經起訴,法院一審判有罪到第二審在高等法院義務辯護,警察的刑求,我相信被告也在檢察官面前陳述過,但檢察官、法官都不採納,到第二審時,我們閱卷辯護時,剛好碰到一位認真好心的法官,他開始做調查 從被告關押在看守所,準備接受訊問審判,無保釋放,到最後判無罪,這是很難得的。
這是我講的三個因素,一是志工心態;二是貼標籤的心態,我認為當時警察會刑求,很簡單的心理,你就是販毒的慣犯,所以社會會把人貼標籤,當然主觀印象,也許在有意無意間就會造成,我想全世界都會有,我們就討論到哲學性的事情,有些刑事案件,到底是要錯殺,還是要錯放,歷史上有一句話「我寧可錯殺,不肯錯放」,但在刑事案件,人權刑事訴訟辯護,我覺得錯殺和錯放,固然都不可取,但兩者在權衡之間,我們寧可錯放,不肯錯殺,這就是無罪推定理論,基礎就在這裡。我無法證明你有犯罪時,在此種情況下,我寧可讓你脫逃,但我要是把你錯殺,那就冤枉了,人命是回不來。但是錯關也是很恐怖的,他沒有犯罪,司法檢調把他判刑關在監獄,讓他成為反社會人格,出獄後做更殘忍的事,對社會做出更嚴重的壞事也不一定。第二個現象,我們的社會風氣若無法改變,這時律師的角色非常重要,做律師的人要有悲天憫人的心,去扶助窮苦弱勢,這樣的一個團體,甚至律師生涯透過志工心態,進一步擴大層面改造社會,那就是從政,像以前美麗島辯護律師,他們都是從單一個案,發現無法完全解決,大多數弱勢貧窮的人,他就想走到一條線,想要去解決社會問題,古今中外有很多這種案例,做為律師進可攻退可守,他有經濟獨立的能力,進而兼善天下,或者改變社會,參與政治工作,我們觀察社會幾十年,看過很多律師參與政治,做得很不錯。
張淯社長:
以黃金郎的案子來說,警察抓到他是販賣合成式毒品,請問這跟一般的毒品有強弱區分嗎?或者法官是以毒品的輕重,來判決刑度?
魏憶龍律師:
台灣有制訂毒品防制條例,基本上,毒品分四個等級,你持有或是販賣依不同程度的毒品,當然一級是最嚴重的,刑度上也會有所不同,像海洛英就是我們一般講的4號,這一定是判死刑,。
張淯社長:
所以黃金郎的案子,請問您覺得他可能挽回的原因是因為毒品沒有那麼重嗎?
魏憶龍律師:
一開始我倒不是認為毒品沒那麼重,他一直否認沒有販賣毒品,既然沒有就無罪推定,但是用刑求方式,後來他講的供詞前後不一,買買地點交代不明,高等法院法官的判決,我覺得是用心的,如果這個人有販賣毒品,警方就不會用刑求方式,用刑求方式就會有冤案,我常設想自己是法官,聽到一個案子該如何判決。
我曾經在台大研究所唸書時,參加一個研討會,會中討論議題,法律實務上是見仁見智,有不同見解,資深與年輕的法官對一個案子的看法也不同,資深法官就是感覺派,年輕法官是屬於邏輯派,如何判決理論上會有爭論,所以我也算是感覺派,看到黃金郎案子,我會憑經驗,即使你經驗豐富,怎麼樣才是公平,你可以回頭找理由,但這也有風險,萬一你錯了怎麼辦,所以我覺得刑事案件有趣的地方就在這裡,我常講這屬於哲理性的思考,比方說廢死,各式各樣法理、哲學層次,甚至宗教因素都可考量進來。
張淯社長:
黃金郎被刑求,但檢察官不採納,一審法官也沒有接受這個說法,請問是法官接受是因為承認販毒,所以就接受檢察官所有說法,還是法官他的認定可以多一些角度呢?
魏憶龍律師:
我常講我的執業經驗跟其他律師不太一樣,人民對政府一定要懷著戒慎恐懼的心情,不能完全相信,法院的法官也是如此,有好的法官,也有壞法官,有時候檢調單位搜出賄絡法官,也有些糊塗法官,當然會造成冤案,這都是我們可能會碰到的,像黃金郎的案子,我不是說第一審法官很糟糕,而是法官也是正常人,有可能跟家人吵架後再到辦公室審判,你認為他的情緒可以調整過來,像神一樣無私執法嗎?像前一陣子最高法院,有男女兩位法官在最高法院開記者會,男法官指責最高法院說謊,女法官講她辦案辦到很有壓力,她很想睡覺後,從此一覺不醒,試想我的案子交到這法官手裡,我會很擔心,她有焦慮症會判錯,所以我常講法官是人,卻是要做神的工作,這是很不容易,很大的挑戰。
基本上,對大多數法官致上我的敬意,可是同樣也要戒慎恐懼避免一些少數不好的。例如曾經我開庭時,講到一半,檢察官手機響起,他直接拿起來講電話,講晚上飯局的事情,讓人不可思議,所以我們執業生涯裡碰到各式各樣法官、檢察官,都要戒慎恐懼,不能完全相信他們,但基本上要尊重他們,這是做律師先天條件,彼此互相尊重,像現在有人講陪審制,有不少法律人都反對,現階段台灣不適合陪審制,何謂陪審制,就是不讓法官、檢察官傲慢,法官開庭時,對律師不尊重,隨意指責謾罵,不是好現象,我覺得台灣還要努力一段路程。
張淯社長:
請問黃金郎案最後是否挽回清白了?律師有幫助他爭取權益嗎?
魏憶龍律師:
二審,我不曉得後來檢察官有沒有上訴,若檢察官沒有上訴,第三審我就沒有繼續辦下去,義務辯護我只到第二審。
張淯社長:
根據本案例黃金郎是被冤枉且被刑求,然後才產生這樣的結果,請問是否能申請國賠,甚至反過來對刑求他的警察提出告訴呢?
魏憶龍律師:
當時,我只是做第二審的義務辯護律師,結束後,我就向律師公會報告,任務已經完成,後面黃金郎也沒有主動跟我聯絡,後續是否有再翻案,我也不曉得,就一般正常來講,可以請求冤獄賠償,其實如果具體證據屬實的話,以正常來講,檢察官還要主動把這個案子移送,這算個瀆職案。就像我講人世間有很多不平的事情,當然無法百分百都管到,透過媒體報導,在人世間還是有很多不為人所知的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