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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譜!港府頒布「禁止蒙面規例」10/5生效

優傳媒/ 2019.10.04 16:07

香港政府通過引用「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周六(5日)凌晨零時起生效。(圖/Jimmy Lam@USP United Social Press提供)

 

優傳媒採訪中心/綜合報導

到香港別隨便帶口罩!香港政府今(4)日下午頒布「禁止蒙面規例」,禁止民眾在未經批准的聚眾活動蒙面,違者將被判監禁1年或罰款2萬5千港幣(約新台幣99,775元),自5日凌晨零時開始生效。

 

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天下午三點召開記者會,頒布這項新規定。林鄭指是依據緊急法所賦予的權力,制訂這項法案。

 

根據今日頒布的「禁止蒙面規例」規定,下列三種情況禁止蒙面:

一、禁止在五個人以上集會,或是三個人以上的遊行,有通知警方且警方沒有反對,或者警方沒禁止的公眾活動蒙面。

二、禁止在未經批准的集會蒙面,未經批准意即,雖有通知,但沒通知警方的集會或遊行,又或被警方禁止的集會或遊行蒙面。

三、禁止在非法集會或暴動的集會蒙面。

違者將被視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違例者一經定罪可以監禁最高一年,罰款港幣二萬五千元。

 

規例中也容許在以下三種情況,可以使用蒙面用品:

一、因從事專業或個人工作有安全需要。

二、宗教理由例如宗教信仰需要掩面。

三、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

 

港府在記者會上指出,條例同時授權警方可以在公用場合,對蒙面者進行身份查核並移除蒙面用品,並在查核過後發還蒙面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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