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稅捐機關的補稅單未敘明理由 架空納保法?
陳羚郁/退休公務員
目前我國的稅捐制度,人民有申報稅捐主動繳稅的義務,而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有短報或漏報等逃漏稅時,稅捐機關可以作成補繳稅單及裁罰的處分。針對此等補稅單,稅捐機關常未敘明理由,明顯違反納保法,為何不改?
電商黃小姐收到一張金額9,000多萬元營業稅額的補稅單,接下來國稅局改成800萬元,最後再改成900多萬元,不到半年稅單金額改了三次,十分離譜。 黃小姐不滿,質疑國稅局課稅程序混亂,標準也說不清楚。黃小姐表示「國稅局可以讓我們補稅,但你不能惡意炒作說我們就是逃漏稅,而且說你要繳就是罰1倍,不繳就罰1.5倍。」
真理大學副教授吳景欽接受淡水民眾陳情,這位民眾因農地被徵收,收到國稅局開一張1,800萬元的補稅單,經去電詢問後,國稅局改開出另一張3,600萬的稅單;在民眾求助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隔天,國稅局竟改開出6,500萬元的稅單。
東吳大學葛克昌教授在臺德稅法交流工作坊暨捐法制研討會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草案原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所為課稅或處罰,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然在立法過程中,不知何故加入「除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七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外」,之除外規定。又稱此在强化行政機關之自我審查,以提升處分之實質正確性及正當性,且稱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七條第六款得不記明理由之事由,固然是稅捐核課案件之處分為數龐大,且有反覆性,然個別處分各有其依據之課稅構成要件事實與法律規範依據,顯非行政機關大量作成之同類行政處分。
葛克昌並表示,法官為裁判時,應理解稅捐經僅係工具性之原則,不能因追求稽徵經濟或效率而犧牲量能平等負擔之此價值原則之實踐,而積極援用納保法之規定。呼籲稅務員要依納保法執行公務,不要架空納保法。
照片來源: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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