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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高空墜落職災   中市府籲屋頂作業應做好安全防墜措施

大成報/ 2019.08.09 03:51
【大成報記者蕭宇廷/臺中報導】近年發生多起因屋頂作業而發生的職業災害,肇因主要有「踏穿墜落」、「邊緣或開口墜落」、「使用合梯時墜落」及「攀爬過程中墜落」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傷害。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呼籲,勞工在進行屋頂作業時,雇主應事先規劃及採行相關防墜措施,並於事前向市府勞動檢查處通報;勞檢處將派員協助現場輔導,依事業單位規模及性質給予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補助,防止職業災害發生,保障勞工安全。

勞工局長吳威志表示,台中地區近3年職災案件數據顯示,平均每年因屋頂作業墜落致死件數有5件,肇災原因多為未依規定於作業環境中設置相關安全防護設施,以及未使勞工確實配戴安全帶,在無保護措施下自高處墜落後傷重不治。

目前正逢颱風季節,住家及廠房多陸續進行屋頂防水與維護工程,吳威志呼籲,各事業單位廠房新建工程、屋頂修繕工程於交付承攬時,應將屋頂作業墜落災害防止計畫的訂定、執行及安全衛生設施費用等,列入契約主要項目之一,並要求承攬廠商確實執行。如遇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致有墜落危險時,更應停止作業,以預防勞工於屋頂作業時發生墜落危險。

台中市勞動檢查處指出,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如雇主使勞工於屋頂作業未提供相關防護設施或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等,查有違反事實,將處3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若肇災致勞工發生死亡的職業災害者,將依規科以法人及其負責人的責任,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檢查處呼籲,對於石綿板、鐵皮板、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築的屋頂及雨遮,或以礦纖板、石膏板等易踏穿材料構築的夾層天花板從事作業時,應規劃安全通道,設置適當強度及寬度30公分以上的踏板,於屋架、雨遮或天花板下方可能墜落的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並指派屋頂作業主管人員指揮或監督勞工作業;也要設置足夠強度的必要裝置、安全母索及安全帶鉤掛。

另外,作業前應落實斷電及檢電動作,並於使用臨時用電設備時,設置高敏感度(額定感度電流30mA以下)、高速型(動作時間0.1秒以內)的漏電斷路器等防止感電措施。

欲知更多屋頂作業安全防護相關訊息,可報名參加勞動檢查處規劃於8月14日舉辦的「屋頂暨動態作業防災宣導說明會」(報名網址: http://lbms.taichung.gov.tw/LBMS/form/active/info.jsp?id=1211 ),或電洽勞動檢查處04-22289111分機36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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