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190805 14:10:58)文化部為協助藝術村永續專業營運,型塑具代表性特色,近日修正「藝術村營運扶植計畫作業要點」,將補助類別調整為「年度營運計畫」及「空間改善計畫」,鬆綁場地證明申請限制,並將每案補助金額上限調高至新臺幣300萬元。
文化部自97年訂定「藝術村營運扶植計畫作業要點」,積極協助藝術村空間軟硬體升級,提供支持藝術家駐村創作,開展國內外藝術村交流合作計畫,迄今已邁入第11年。全國北、中、南、東各地41個藝術村都曾參與藝術村營運計畫,歷年來已發展出許多特色藝術村,包括臺北國際藝術村/寶藏巖國際藝術村、竹圍工作室、蕭國際藝術村、駁二藝術特區、利澤國際偶戲藝術村等。藝術村是國內外藝術家進駐創作交流的場域,對於藝術家的專業生涯發展而言,進駐藝術村是重要的一哩路,亦有藝術村連結在地社區,培育藝文人口與普及藝文資源,是推動藝文發展的重要力量。
文化部表示,為扶植藝術村健全營運發展,型塑代表性特色,提供藝術家更專業的進駐創作、交流場域,重新審視藝術村營運需求,修正藝術村營運扶植計畫作業要點。本次修正將原要點補助類別「駐村計畫類」及「硬體改善類」,調整為「年度營運計畫」及「空間改善計畫」,以多面向支持藝術村朝向專業營運;考量藝術村取得空間使用證明之實務狀況,適度鬆綁相關規定;並因應政府採購法修正,調整運用補助款辦理藝文採購不受採購法限制之相關規定;另將原每案補助金額上限200萬元,調整為每案上限為300萬元,鼓勵發展藝術村多元特色。
本修正要點自即日起開始實施,109年度計畫將於108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收件,凡是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法人、團體或組織,均可提出申請。相關訊息可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grants.moc.gov.tw/Web/)瀏覽,亦可洽詢文化部藝術發展司視覺藝術科張小姐(02-8512-6528)。(廣告)
訊息來源: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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