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6浬內又有拖網捕魚 淡水海巡依法取締函送

中央社/
6 年前

桃園6浬內又有拖網捕魚 淡水海巡依法取締函送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90729 09:26:21)海巡署艦隊分署淡水海巡隊於今(28)日05時41分執行護永專案勤務時,於桃園市竹圍外5.84浬處發現淡水籍「大○妹XX號」(總噸位47.03)違規拖網作業,隨即登檢並全程錄影蒐證,全案依違反桃園市政府公告函送主管機關裁處。

桃園市政府為保育及養護該市管轄海域棲地、漁業及生態資源,依據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4款於106年12月8日公告:總噸位未滿50之拖網漁船,除須遵守「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規定外,「於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止,禁止於桃園市3至6浬海域範圍內拖曳網具作業或投網、揚網」,違規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6款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本(28)日查獲淡水籍「大○妹XX號」漁船,船上計有台籍連姓船長1人(25歲)及漁工5名,事證明確,依前述規定函送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裁處。

淡水海巡隊表示:為維護海洋資源永續發展,遏止漁船不法作業,籲請漁民朋友海上作業時恪遵漁政機關規定,民眾如有發現破壞海洋生態或海洋環境之違規行為,請利用海巡「118」免費報案電話或透過漁業電台通報,海巡隊將立即前往處理。

訊息來源:海巡署艦隊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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