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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師孟約談法官 學者:監委應自制!

優傳媒/ 2019.07.19 16:15

監察委員陳師孟(中)。(圖/翻拍監察院)

 

優傳媒記者胡智凱/台北報導

前總統馬英九被訴洩密案無罪確定,監察委員陳師孟稱各界對承辦法官之法律見解多所質疑,因此申請自動調查,外界並傳出他將傳喚法官至指定地點接受詢問,引發各界熱議。究竟監察權與司法權的憲法界線何在?

我國監察制度源遠流長,自西元前221年的秦朝即已創設「御史大夫」和「諫議大夫」,歷經2千餘年至民國建立後,實施「五權憲法」,監察院仍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

近日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無罪定讞,但監察委員陳師孟認為,由於該案歷審判決反覆,造成各界對承審法官多所質疑,因此他要調查歷審法官有無涉及「濫用自由心證」。

外界並盛傳陳師孟將依監察法第26條對法官發出通知書,命法官赴指定地點接受詢問。且依監察法第29條,倘若法官不從,還可通知警憲當局提供「必要協助」,隨即引發司法部門緊張。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呼籲,希望監察委員在行使對於法官的監察權的時候,特別注意憲法第80條保障法官獨立審判的意旨,也不宜約詢法官。

司法院院長暨大法官許宗力也曾表示:「法官法已經明文規定,『認事用法』是法官獨立審判的核心,監察委員的監察權不能影響『審判核心』。」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圖/司法院提供)

對於所謂的「審判核心」,東吳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胡博硯認為,在大法官解釋第325號中提到:「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監察院對之行使調查權,本受有限制」。因此僅有法律見解、法律思想的部份是審判核心,監察院不可以秉持自己的見解、去推翻法官的見解,監察院在這部份是受到限制的,其餘部份監察院都可以進行調查,沒有什麼界線問題。

但胡博硯強調,監察院雖然可以對司法院進行調查,但基於五院間的相互制衡與尊重,呼籲監察院還是要自制。

他說,如果要對司法個案進行調查的話,監察委員應要對外說明挑選案件的標準為何?以及有何跡象顯示此司法個案的承審法官有違法失職的嫌疑,而有調查的必要;否則就容易被外界認為是在「政治鬥爭」或是「公報私仇」,且若所有司法個案都湧進監察院要求翻案,後果不堪設想。

至於監察委員可否約詢法官,胡博硯認為,由於憲法確實賦予監察院對於司法的監察權,就算監察法沒有通緝、拘提等強制處分的規定,但同樣基於五院相互尊重的理由,建議法官還是要接受詢問。

胡博硯補充,若法官堅持拒絕約詢,恐怕會更加劇司法院與監察院之間的對立,難保監察院會對拒絕約詢的法官通過彈劾。

憲法學者賈文宇表示,監委若是要彈劾法官,不只需要經過其他監委同意,最後也還須經職務法庭審理才行。

憲法學者陳怡如則說,監察院調查司法個案時,切勿介入法官在個案審判的法律見解,否則恐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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