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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說明,該商行因販售、貯放過期水產品,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臺南市政府已於107年3月依同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及衛生福利部訂定之罰鍰裁罰標準,裁處業者新臺幣12萬元罰鍰;同案已於107年10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商行負責人「加重詐欺取財罪」確定。
衛生局表示,本案檢舉人已於107年12月領取實收罰鍰百分之50檢舉獎金(6萬元),經檢舉人108年3月補提資料,該局審查同意依其「吹哨者」身分提高獎勵額度至上限(百分之60),並於108年4月及6月函請檢舉人申領剩餘百分之10獎勵金(1萬2,000元),但檢舉人迄今仍未申請。
依據「臺南市檢舉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規定,檢舉「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攙偽或假冒情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添加未經許可之添加物」、「製造、加工、調配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使用逾有效日期之原料」或「竄改逾期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有效日期」等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經行政裁罰確定,可依實收裁罰金額之百分之50發給檢舉獎金;但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者,其獎金比例提高至百分之60。(于郁金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