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業者壟斷歌曲才能保障音樂人的權益嗎?

大成報/高金次
6 年前
【大成報記者高金次台北報導】
全國各歌唱協會、專業歌唱指導老師、社區協會,我們這些愛唱歌 的善良老百姓,於6月18日上午 在智慧財產局前陳情,感受到立委們 及智財局副局長及官員聽到我們的心聲,但卻有特定人事利用媒體刻 意扭曲我們的訴求,抹黑所有的陳情民眾及業者,竟然公然造謠說我 們都不願花錢,讓權利人都快吃土了;又誤導大家說修法後,業者不用授權、不用付費就能使用,讓音樂人都快餓死。

再度重申,我們的訴求是:「我要安心唱歌-要求修法拒絕歌曲被 壟斷、支付合理報酬合法使用」。因此,我們從來沒有想要,也從來沒有主張過免費使用歌曲!更願意支付合理報酬來使用歌 曲,這才是一個對於一般大眾、音樂創作人,和權利人都能雙 贏的方案! 何況,伯恩公約第 13 條第 1 項強制授權所確認之制度, 與經濟高度發展後之市場運作機制有關,本來就是為了避免唱片公司挾其市場力量及對於音樂著作之壟斷,透過對授權對象的限制,造成 音樂著作無法利用與流通,因此才設計了強制授權的制度。

然而因為 臺灣音樂市場的發展以及特殊性,大眾利用音樂著作不只錄音著作, 還有卡拉 OK 這個很大的市場需求,因為音樂著作被特定廠商壟斷,造 成其以市場上優勢的地位,控制特定歌曲的流通,並藉此要求一般民只能使用特定業者的機器,這種藉由壟斷著作權獲取暴利的方式, 顯然跟著作權法制保護人類智慧結晶,更促進智慧結晶的流通與利用 的精神,大相扞格!

此乃公約精神及世界趨勢,流行性音樂著作既以自由流通為主要目 的,支付合理報酬去合法使用,亦更加重視保護著作權及權益人權益。放任單一業者持續壟斷歌曲,讓民眾唱個歌要花5~10倍的錢, 除圖利特定單一伴唱機業者外,又豈在保障音樂人的權益? (澄清:基本上申請強制授權支付的費用比一般授權還高,支付授權 費用才可以合法使用,申請強制授權是避免歌曲被壟斷的唯一途徑。

我們要求政府能保障全民育樂文化之健全發展,讓「歌曲壟斷」的 亂象不要再發生,無論業者、協會、民眾只要依法取得強制授權,支 付合理報酬、合法使用,即不會有單一業者大動作擾民、造成民眾恐 慌的社會亂象,讓大家能安心唱歌。我們必須再請託大家,將訴求更 明確表達予更多的立委跟民代們知悉,不讓有心人士刻意誤導:
一.「反壟斷 (卡拉 OK 歌曲)」、「要修法」!
二.支持「要授權」、「要付費」,唯有阻止單一業者壟斷,才能 真正同時保障音樂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