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獎勵企業營運總部投資一年僅一家申請 議員要求提高誘因
記者官達里/台中報導

台中市政府為鼓勵企業來台中市設立總部,在去年發布實施「台中市政府補助及獎勵企業營運總部投資實施辦法」,1年最高提供340萬元補助。然而實施近一年以來,僅有一家公司提出申請。台中市議會5日召開法規委員會議時,多位議員要求市府除了應提高誘因外,也認為單獨訂立辦法不合時宜,應納入原本的「台中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進行管理即可。
目前全台取得經濟部企業營運總部認定函的企業,全台共有339家,台中市僅30家,新北、台北市及桃園市占60%;此外,台中市有62家年營收超過5億元以上,但其營運總部卻設在他縣市。因此台中市府於107年4月26日發布實施「台中市政府補助及獎勵企業營運總部投資實施辦法」,透過房屋稅、地價稅補助等方式,吸引企業總部進駐台中。預計5年要促進55家企業將總部遷移到台中市。
台中市議會5日進行法規委員會議,審議該項辦法修正案的備查案。市府經發局副局長李逸安表示,獎勵營運總部投資辦法實施近一年以來,目前只有一家國外綠能相關企業提出申請。經市府納入業界的建議,決定修正條文擴大獎勵,在台中新投資達5,000萬元以上、僱用勞工30人以上者,也提供獎勵措施。
何敏誠議員表示,目前中美貿易大戰正如火如荼的進行中,市府應該利用這次的機會,大幅提高鼓勵企業到台中投資的誘因,讓台商能夠回流。林德宇議員認為,市府現行的獎勵辦法,只是在做現狀的放寬而已,但是對於一些行政簡化的技術面上,卻無具體改善方案,很難吸引企業將營運總部設立台中。
江肇國議員則表示,市府雖然放寬申請的企業資格,並提高獎勵辦法,但是仍然應該去比照其他縣市的類似獎勵辦法,如果沒有比較優惠,又如何吸引企業將營運總部設立台中。此外,台中市本來就有制定「台中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而不用為吸引企業將營運總部設台中,去特別設立一項單獨的辦法,且一點效用都沒有。因此建議將該獎勵辦法接納入「台中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並擴大解決企業目前所面臨的問題。
李逸安則表示,對於議員的建議案,市府會研議辦理。最後法規委員會召集人李中議員決議,對於市府「台中市政府補助及獎勵企業營運總部投資實施辦法」修正案准予備查,並做成二項附帶決議,請市府簡化鼓勵企業投資台中的行政程序,並請市府研議將該辦法納入「台中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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